十八届四中全会已于23日闭幕,会议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作出一些新论断、新部署,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决定》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出新的路图线,成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助力器”。该《决定》是新形势下的最强音,对湖北的法治建设有重大的意义。
湖北位于中国的中部地带,处在中国“十字架”的交点处,实现湖北的法治化,推动法治中国的湖北行动,离不开依法治国。同样如此,真正将中央的依法治国理念落实到下面去,也离不开湖北的法治化。法治在湖北实施的好与不好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的实效性。
所以,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湖北的法治化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法治湖北”的“指导书”。表现在选人用人、司法公正、基层稳定、群众感情等方面。
《决定》有利于湖北严把选人用人关,确保依法行政。《决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给了湖北考察干部、培养干部、提拔干部提供了一个新的标准,以前我们培养干部往往对这个标准重视不够,导致一些干部犯错误,不能依法行政。这条标准的提出,就是要我们注重培养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的干部,让党管下的干部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体。通过对这个标准的重视,达到选拔任用一批能够依法行政的党员干部,促进依法治国理念贯彻到选人用人方面,为“法治湖北”建设提供管理资源。
《决定》有利于湖北完善司法体制,建立司法公正。《决定》提出的关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一做法的提出,彰显司法公正性,同时也拷问着我们司法工作者的良心,拷问我们能否不为私情所困扰,影响司法公正;能否不受领导干部的干预,影响司法执行的效果。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将对我们司法部门是一个很好的保护。这些都为我们湖北的司法独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湖北应该着手完善司法体制,建立起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加强责任追究的力度,建立司法人员保护机制,促进湖北司法公正,为“法治湖北”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决定》有利于湖北解决基层矛盾,确保基层和谐稳定。不管依法治国提出多少新举措,都要在基层进行实施,基层法治显得尤为重要,基层法治程度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现在正是基层城镇化时期,可以说机遇多,问题、矛盾也多。此次全会的《决定》对基层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湖北省可以将依法治国与基层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我们基层法治水平,推动基层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法治湖北”建设提供一个稳定的空间。。
《决定》有利于更好地增进同群众之间的感情,确保干群关系融洽。此次全会《决定》充满了民意因素,把我们普通老百姓也考虑进去了,体现了对民意的重视,说到了百姓的心坎上。湖北省一定要把这些民意因素贯彻到人民群众中去,主动到人民群众中去,让法律服务进村组,宣传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依法治国内涵,积极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与群众建立起很厚的感情,为“法治湖北“建设奠定深厚的群众基础。
“法治湖北“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用行动证明一切,只要湖北省能够将中央精神落实到位,”法治湖北“将是我们的共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孙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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