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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军:对发信息干扰他人的处罚也应有定量的依据

发布时间: 2014-12-07 09:30:24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胡海军  进入电子报

  昨日法晚记者接到安徽亳州商人张静思的举报称,自己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训民发生商业纠纷,后因多次向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5天。不满处罚决定的张静思向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均无果。经法晚记者多方核实,张静思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她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5天的治安拘留处罚(12月6日《法制晚报》)。
  张静思被拘留,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主要事实是: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7日14天时间里,张静思共计发送4条短信给支训民,分别为:2009年12月25日一条、2009年12月27日两条、2010年1月7日一条。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应该说,这一案件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文书正确,处罚也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仅凭4条“干扰”信息就治安拘留5天,似乎又难以服众。从法律角度来讲,“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就可以拘留。所说的“多次”究竟是多少次?如果按我们通常的理解,超过一次就是“多次”。那么,这样的解释可能谁也不会认可。何况这里发送的短信(虽然我们不知道内容),可能只能称得上“干扰”,与淫秽、侮辱、恐吓可能还是有区别。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各种垃圾短信满天飞,数量之大,内容之杂,确实已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干扰”。这些本应该查处的,却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查处。那为什么因为商业纠纷发送给对方4条短信就被拘留了呢?
  对于各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短信确实应该重拳整治。但是,处罚还是得有法可依。上述张静思被拘留的案子,之所以不能服众,可能还是在发信息的数量上,即究竟发多少条干扰信息才可能被拘留?不知道这个问题是否有人能回答。
  实际上,司法案件审理上,常常是把定性与定量结合起来的。比如大家都知道的,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处罚,其中“多次”究竟是多少次,也该有一个定量的司法解释。否则,不仅执法中难以服众,还会留给人们过多的猜疑。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海军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人大代表;商业纠纷;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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