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有一道选择题的选项是:“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这道题让考生啼笑皆非。出题者、南大法学院黄旭巍揭晓答案,“这个选项应判断为错误,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抢夺罪’一说。(12月7日《金陵晚报》)
“草泥马”进入了刑法考试,这样的事情显然是个奇葩。这牵涉的问题是很多的:比如刑法考试的严肃性;比如大学考试的科学性;比如语言文字的规范性;比如法律释意的准确性。
最近几天,有一个词很火爆,叫“任性”,用途最广的则是“有钱人就能如此任性”。在笔者看来,当“草泥马成凶器”这类考题进入正规试卷的时候,显示的则是很多人的“很任性”。
法律释意岂能如此“任性”?对于这道考题,考生们感到的是啼笑皆非,而出题的专家却感到很正常,他说我国刑法没有“抢夺罪”一说。笔者是法律门外汉,但是搜索了一下,发现专家的说法恰恰是错误的。刑法第267条对于“抢夺罪”的解释如下: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不知道如此不学无术的专家是如何成为教授的?还有多少这样“任性”的专家在祸害学生?这需要严把专家这道关口了。
神题考试岂能如此“任性”?神题、怪题,也就是这几年的事情,不仅官方在反对,民间也在反对。遗憾的是,这类考题依然“任性”着。有一道小学生的考试题目是这样的:请问《水浒传》第三章有多少句号?请问《水浒传》第105页的故事内容是什么?这样的题目对于文章的理解有什么意义?还有一道大学考试的题目是这样的:馒头和烧饼打架谁能赢?这样的题目该如何回答?当然,专家会有自己的理解,但是这种理解不具有广泛意义。按照这种观点,我也能给专家出道题:请问专家馒头和烧饼打架流的是什么颜色的血?
网言网语岂能如此“任性”?“草泥马”被列为“网络十大神兽”,这也仅仅是网络语言,尽管现实生活中,“草泥马”背后有一个真实的动物存在,但是它的名字并不叫“草泥马”,也不是能吃人的动物,只是一种外国的骆驼。而“草泥马”还与我们的骂人语言“操你妈”有着同音的尴尬,这类网络语言不是不可以存在,但是岂能“任性”的拿到卷子里?再说了,广电总局已经严格规范了网络语言的使用,试卷难道不属于出版物?
“草泥马”进入了刑法考试,是很不严肃的事情,是很搞怪的事情,是很奇葩的事情,这些不被提倡的事物被专家、被学者、被有关部门反反复复拿出来的时候,这见证的是某些人心中的“很任性”。我们更该反思的是:是什么纵容了专家们的“很任性”?
当一个个专家信口开河的说出雷人雷语的时候,我们需要追问:还有多少专家一直在“任性”?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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