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则大相国寺方丈受聘为河南大学名誉教授的新闻引发争议。对此,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张向东回应称,河大哲管院开设有宗教学方面的课程,聘请大相国寺方丈是纯学术合作和文化交流。该方丈只是担任名誉教授,并无相应职称和待遇。(12月12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大学聘请佛寺方丈为名誉教授,不论有无职称和待遇,都不妥。因为让方丈担任大学教授,就意味着佛教可以堂而皇之走上大学课堂、讲坛,公开向学生宣扬宗教教义。然而这是与我国宪法和教育制度相违背的。
虽然,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并不意味着支持宗教在公民中的普及传播。宪法在规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教育法也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政教分离,是现代政治学的一项基本原则,源于欧洲摆脱宗教控制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并成为欧美政治学说主流观点。所谓政教分离,就是政权与神权相分离,宗教领袖不再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宗教不能干预政治,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政治制度,宗教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我国,虽然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允许宗教存在和开展活动,但只限于宗教场所,严禁在国民教育学校宣传宗教教义,鼓励学生信仰宗教。
当然,宗教研究不等于宗教教学,大学可以开展对宗教的研究,但不能开设宗教课,除非专门的宗教学校。河南大学请大相国寺方丈给研究生讲授相国寺发展史,介绍宗教日常管理,让研究生了解有关宗教知识和活动仪式,似无不妥,但公开聘为名誉教授则不宜。因为河南大学不是培养宗教弟子的宗教学校,而是培养国家建设人才的世俗的国民教育学校。聘请佛教寺庙的方丈为大学教授,公开宣扬宗教教义,显然违背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宗教的规定。笔者建议河南大学慎重考虑,取消对大相国寺方丈的名誉教授聘任。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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