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台湾著名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余征(笔名于正)抄袭一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琼瑶则在多种场合表示:能抄的都抄了。(12月7日《扬子晚报》)
有一位观众留言说的挺实在:“于妈”有没有抄袭观众心里有杆秤。通过这句话,完全可以看出其讽刺意味。对于权益的维护,不能仅仅依靠观众心中的那杆秤,更需要用法律的天平之秤去秤称重量。
琼瑶的作品我都看过,这是因为琼瑶作品火热的时候,我正处于满脸青春痘的时候,自然喜欢这样的内容。而对于“于妈”的作品我则是没有接触过,这是因为我满脸青春痘早就换成了满脸沧桑感,不再喜欢这种卿卿我我的内容。
都说,没有亲临其境就没有发言权。对于“于妈”的作品,我不想多说。但是,对于庭审的辩白,我还是有话要说的。
其一:没有接触剧本就没有抄袭?案件最大的纠结点在于《梅花烙》。琼瑶指出对于这部戏,“于妈”能抄袭的都抄袭了。而“于妈”方的说法是《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如何抄袭?这就有点强词夺理了。剧本没有发表,书籍是出版了的,电视剧也是播出了的,难道非要看着剧本抄袭?看了书籍,看了电视剧也是可以抄袭的。
其二:琼瑶没有创作就可以抄袭?“于妈”方面还有一个说法,说是在一部琼瑶导演的电视剧里,编剧的署名并不是琼瑶,而是另外一个名字,琼瑶是不是真正的编剧值得质疑,琼瑶只是最后获得了转让后的著作权。他们依据这一点,认为琼瑶没有起诉的资格。这就更让人难以接受了。琼瑶是不是创作者,这都和有没有抄袭不是必然联系。即使琼瑶一个字没创作,但是著作权是属于琼瑶的,拥有著作权当然就有起诉资格。琼瑶没有创作,就可抄袭吗?
其三:受到琼瑶影响就不算抄袭?在很多地方,“于妈”都曾经公开承认,也许是受到了琼瑶作品的影响,他认为雷同的原因是受到了影响。而这恰恰不能成为理由。打个比方,笔者是一个喜欢写点文字的人,我能以受到了鲁迅的影响,受到了老舍的影响,就让自己写的文章和鲁迅和老舍的文章如出一辙吗?科研人员能以受到了某某产品的影响,就克隆别人的发明吗?
其四:情节来源红楼梦不是抄袭?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抄袭琼瑶作品,今年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妈”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21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旧版 新版)。这岂不可笑?来源于《红楼梦》就没有人告你了?这其实是嚣张的心理造成的。
其实,这种抄袭现象的多发,也不怨“于妈”,更要埋怨我们的社会,如果没有监管部门对于抄袭的“情深深”式样的纵容,何来侵权的“雨蒙蒙”?制作公司、播出机构、版权中心都在利益之下,对抄袭带来的经济利益“情深深”了,才有了不辨真相的文化市场的“雨蒙蒙”。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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