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14日《新快报》报道,12月13日,广东省纪委通过其官网“南粤清风”网通报了三名厅官的查处情况,三名官员均被处以开除党籍,其中仅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马伟灵因收受巨额贿赂被移送司法机关,梅州市原纪委书记李纯德和广东质检研究院原院长胡南乾则因收礼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被免职降为科员级别,并未开除公职。
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的力度不断加大,落马官员的新闻可以说每天都有,空前的反腐决心让众人人拍手称快。然而,官员被免职之后又换个地方继续任职的新闻也屡见报端。据调查,近两年85名免职官员中29人起复,占比达34.12%。如此高的比例不禁让人们质疑,听起来严厉的“免职”处分只不过是个缓兵之计。
此次广东省纪委通报的情况中,梅州市原纪委书记李纯德和广东质检研究院原院长胡南乾则因收礼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被免职降为科员级别,类似断崖式降职引发全民热议。
笔者认为,断崖式降职与之前的免职处分有显著的进步之处。一方面,职务与官员工资收入和医疗、住房、用车等福利待遇挂钩,降职之后明显的落差让官员们有“切身之痛”,能起到一定的惩罚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降职能很好的避免异地做官,异地升迁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纪律权威,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官场秩序。
但是“降为科员”作为一种处罚手段,若要起到长久有效的作用,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加以保障。什么样的违纪情节适用断崖式降职,降级的区间如何界定,都需要详细周密的法律规定。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经过探索总结之后,对我国的行政处分制度作出修改完善,让断崖式降职走得更深更远!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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