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岗区职训中心主任吴某光收受17万元贿赂,为商人承揽校园工程提供帮助,一审被判受贿罪获刑五年。不过吴某光辩称受贿钱财均用来公务接待,给领导送礼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其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月10日《南方都市报》)
从一审的判刑五年,到二审的判刑两年缓刑三年,这个结果之间的距离是巨大的。一个是时间上的区别,前者是五年,后者仅仅是两年。一个是环境上的区别,一个需要在监狱度过,一个只需在监外观察。虽然都是实刑,但是距离是遥远的。
如果说这个距离遥远的刑罚是因为对法律的尊重,倒是值得叫好,最起码表明法律纠错环节是到位的。问题是这样的距离中间,有一个很尴尬的因素,那就是当事人的翻供:原来是承认自己受贿了,后来说这些钱“全部给领导送礼了”。正是因为有了二审法院对“全部给领导送礼了”的认定,才有了一审和二审结果的遥远距离。那么,这就牵涉很多问题。
收取承揽工程者金钱的是这位主任,假如说,他真的把这笔钱转手给了别人,其实他依然是贪污受贿,这笔钱是他收取的,自然要算到他的头上,无论他最后把17万给谁了,那是他自己的事情,受贿的事实是没有改变的。如果把自己受贿的钱“全部给领导送礼了”,就可从轻处罚的话,我想很多贪官污吏也应该被轻判。你说雷政富受贿的钱没有给领导送礼?你说杨达才受贿的钱没有给领导送礼?就可以在认定的时候刨除吗?一码归一码,这位收了17万的主任该怎么判还应该是怎么判的,这个标准依然应该按照17万计算。再说了,这和单位受贿有什么联系?难道工程承包商是把受贿款给会计入账的?
既然这起案件从轻发落了,这就牵涉到一个关注点,是不是真给领导送礼了?“全部给领导送礼了”,这有两种可能。其一,是为了推卸责任说的谎言。其二,是真“全部给领导送礼了”。既然案件的改判是因为“给领导送礼了”,那就不能回避一个环节,最起码要证明“给领导送礼了”是真的。我们就应该找到这位主任口中的“领导”,看看这笔钱是不是真被这些“领导”笑纳了?没有找到这些人,“给领导送礼了”就不能成为翻供的理由。
在笔者看来,“给领导送礼了”的改判理由有点违法,因为这缺失了很多要素,这位主任所说的领导是谁?这要找出来,这是改判的人证。这些钱款在哪里?也要找到吃喝的证据,找到打款的记录,这就是物证。在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的情况下,法院岂能轻易相信“给领导送礼了”就是事实?
即使“给领导送礼了”能够勉强成为从轻发落的理由,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没有权力随随便便就画上一个句号,而要找到背后的“领导”,看看他们还收了谁的钱?看看他们还违法审批了多少项目?
法律是庄严的,不知道法律里有没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全部给领导送礼了”就可以轻判?就可以缓刑?“全给领导送礼了”,就能从轻发落了?“全给领导送礼了”,礼呢?领导呢?看来,这里面的问题还真不小!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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