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1月19日 人民网)
违反党纪国法的服刑人员,摇身一变竟成了“爱迪生”,如此多才多艺,着实让人心生敬佩,看来监狱不仅是反省悔罪之所,更是让人“脑洞大开”的“神奇之地”。
面对此情此景,笔者不禁发问,诸君既然有此等才华,为何不早早施展,利国利民?身陷囹圄才亮出“绝技”,是不是另有所图?“发明家们”可能要说,以前的时间都忙于“事业”,入狱之后才有机会静下心来琢磨点事。以上不失为一种说辞,但真正的答案其实却包含在我国刑法的一项规定中,即“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
有发明创造能够获得减刑,难怪服刑人员要争着做爱迪生,难怪“监狱发明家”能够形成产业链。那么接下来问题又来了,那些因发明专利获得减刑的人员,专利产品都是自己动手研发的吗?我们不否认服刑中的部分官员、名人学历高、智商高,发明一两件东西不足为奇,可是“监狱发明家”批量出现,就任谁都要在头脑里打个问号了。
将发明专利视为立功予以减刑并无不妥,关键是执行过程中要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流程,能不能算发明专利,是不是由本人发明,必须清晰界定,对于确实是服刑人员自己研发的要依法而行,对于找人代劳的要追究责任罪加一等,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一些人手持“发明减刑”的令箭钻法律的空子。
稿源:荆楚网
作者:高永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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