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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祖乐:举报遭“泄密”,谁当了伤民的“内鬼”?

发布时间: 2015-01-22 15:44:56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曹祖乐  进入电子报

  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副会长向国土房管局实名举报会长违法。举报人苦等结果期间,却被告知调查资料给了被举报人。(1月21日 新华网)
  这样的怪事屡屡发生,凸显实名举报的尴尬,更反应时下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乏力和顶风违法违纪的白热化。在我国,公民举报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受到《宪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中提出,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国家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实名举报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一直在鼓励公民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优先办理,这是当今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信息;举报有风险,实名须谨慎,这是举报人的切身体会。正是举报信息的屡屡泄密,才有了把实名举报人的信息贴在公告栏里的怪事,举报人屡受打击报复的事件发生。对群众举报信所涉及的问题,必须对被举报者保密,并且只能由与被举报对象没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来处理,这是起码的工作纪律和常识。
  实名举报遭泄密也是一次“危险物泄漏”事件。实名举报,调查资料却给了被举报人,这是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不是当实名举报人的保护伞,反而成了把举报状转给“陈世美”的小人。这里究竟有没有内外勾结、官官相护、猫鼠同盟的腐败分子的“内线”或者有没有什么利益纠葛的猫腻?《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予以具体化。虽然举报人没有受到打击报复的严重后果,但是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违法违纪行为。
  实名举报遭泄密,究竟是谁当了“内鬼”?每一个举报人,都是“时代的良心”,对举报人的每一次报复,都是对社会正义的一次打击。屡屡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事件,会让整个社会产生强烈的道德挫败感,极大地伤害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并使政府面临信任危机,公信力受损。
  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还缺乏有效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导致举报渠道不畅通,公民不敢实名举报,转而采取匿名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带来负面影响。中央纪委监察部明确规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特别要注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都是对法律的挑衅,为法治所不容。尤其在反腐情势严峻的当下,对举报人的保护尤具现实意义,理当重视起来。对泄漏举报人信息,并造成后果的一定依法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决不能含糊。
  稿源:荆楚网
  作者:曹祖乐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魏霭琼)
关键词:实名举报;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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