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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端端:别给酒驾肇事者贴免责标签
发布时间:2015-03-10 10:00:04来源:荆楚网

  3月8日晚上,台州三门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牌照为“浙JK0025”的黑色本田CRV将一辆在路口等候红绿灯的电瓶车撞倒,造成车上一对母女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徐伟晖逃离现场,在时隔8小时后向警方投案自首。警方证实,徐伟晖系台州三门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3月10日 钱江晚报)

  据报道,俞女士和女儿小丽(化名)骑着电瓶车回家,在十字路口等红灯过程中被三门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徐伟晖驾驶的黑色本田CRV撞摔路边,结果造成一对母女一死一伤的惨状。然而,面对造成的恶性结果,身为人大代表的徐伟晖不但不立即施救,反而逃之夭夭,并且事发后,当事人曾找受害者家属妄图私了。

  不得不说,公职人员在酒醉后仍驾车肇事,难道早就将中央八项规定和一系列禁令抛之脑后?身为公职人员和人大代表为何对于投案自首还要几经周折,和警察玩起了“躲猫猫”?原来,酒后驾车是指饮酒后8小时之内,或者醉酒后24小时之内驾驶车辆,肇事者选择8小时之后再进行测试,以为身上酒精已经分解,才堂而皇之出来进行酒精检测,显然是打着逃避法律责任的“小九九”,可见自首之心并非悔罪和心甘情愿的表现,只是妄图脱罪的“假把式”。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人大代表酒驾已经造成了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应当属于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必须依法严惩。

  然而,三门县警方已经决定对徐伟晖进行刑事拘留,不过因为他是三门县人大代表,在执行前,必须经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已经向县人大提出了申请。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身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别给酒驾肇事者贴免责标签。

  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庇护代表犯罪的工具。如果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后,公安机关报请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人大常委会在程序审查后,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如果人大不作为,应该由其上一级人大对其进行监督。

  然而,血淋淋的惨状摆在眼前,希望县人大常委会立即着手调查,查明真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及时召开常委会议进行审议,在警方处理结果出来后,将根据事实情况,并依照法律途径对肇事者的代表资格作出处置。

  简言之,对此次恶劣的“人大代表酒驾肇事”事件,必须对醉驾者依法严惩、以儆效尤,从而彰显法治的严肃性,相关部门应对公职人员酒驾采取“零容忍”,凡是酒驾的公职人员即便没有发生事故,也应端掉他们的饭碗,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终生禁驾,绝对不能“一罚了之”。

  其次,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要加强曝光力度,对公职人员酒驾“优先”曝光,这不仅是严惩酒驾行为的需要,还能确保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更能影响、教育和警示更多的人不要酒后驾驶,起到“杀一儆佰”的效果。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郑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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