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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端端:“给母买药”怎成索贿理由
发布时间:2015-05-03 09:57:55来源:荆楚网

  广东惠东县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黄祝南,被控在任副县长期间以母亲患癌需买进口药为由,通过哥哥黄祝明向企业老板索贿16万美元。庭审时一度引发是索贿还是借款之争,辩护人在庭上还打出了“孝子牌”。近日,惠州市中院一审认定二人构成受贿罪,分别判刑12年和10年6个月。(5月3日《信息时报》)

  事实上,贪官们在东窗事发后,总会为自己的腐败行为进行辩解,以博得世人的同情,为自己辩解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继而有了五花八门的脱罪理由,“存私房钱”、“一时失足”、“身不由己,不得不受贿”、“给妻子治病”等等。广东惠东县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黄祝南涉嫌受贿案开庭,揭开了“给母买药治病”的丑陋黑幕,黄祝南打出“孝子牌”,看似极其中肯,“可爱”,又几多爱心,很容易博得人们的同情,但这种受贿理由不能成立。

  黄祝南母亲自2010年起多次住院,2011年11月病逝。按理说,黄氏兄弟本应在收到“借款”之后就应积极投入到给母治病的环节,然而,两兄弟却根本没有实质的买药行为,与急需钱为母买药的迫切严重心理不符;而且,难道为“给母买药”就可以利用职权受贿?那么,买豪宅别墅、子女出国读书、包养情人是不是也可以网开一面呢?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显然,黄祝南利用了个人的职权的便利条件,虽口头说是“借”,之后害怕“东窗事发”又被“要回去”,一来二去,“借款”虽然“完璧归赵”,但这显然是为了掩饰犯罪的心虚,而进行的“退还”,不管从收受到退交的时间间隔不管有多久,其受贿已经既遂,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笔者认为,“给母买药”不是索贿理由。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竟然不知道受贿给母买药的“非常之事,非常之时,非常之机,非常之急”是违法的?这简直让人笑掉大牙!说到底,还是利令智昏所致,已分不清善恶真假了。而且,“给母买药”受贿,九泉下的母亲知道吗?恐怕身为母亲在弥留之际更不会让儿子因为自己做出如此的“傻事”,可以说,索贿与“给母买药”没有半毛钱关系,而只与“贪得无厌”有关。

  事实上,以“为母买药”为辩词,反映出了监督管理的缺失。贪官在身陷囹圄时,用“孝心牌”来自我辩解语出惊人,可惊人的不仅仅是贪官私欲的暴露。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发现各种变相贿赂腐败的,要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

  另一方面,“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莫贪,贪心必起祸”,党员领导干部要注意小事小节谨防落入腐化堕落的“深渊”,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官。身为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这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的,必须把握自己,管好自己,强化自我约束,节欲守操,筑牢廉洁自律防线,从小事小节上加强自身修养,从一点一滴中自觉完善,懂得是非明于学习、境界升于自省、名节源于修养、腐败止于正气的道理,永葆共产党员廉洁本色。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郑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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