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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启智:悔婚拒退彩礼于俗于理均说不过去
发布时间:2015-06-04 11:57:51来源:荆楚网

  女方张澜澜悔婚,男方赵辉要求退还彩礼遭拒。赵辉无奈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及财物。当办案人员找到张澜澜,她又哭又闹,情绪激动:“……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后经法官悉心调解,男方成功要回为结婚东拼西凑借到的2万元彩礼钱。(6月3日《华商报》)

  如果说张澜澜以“双方性格不合不适合结婚”为由,推托与赵辉的婚约,体现她看重婚姻质量,那么张澜澜应是明白事理女子;然而,索要男方彩礼之后又毁婚且拒退彩礼,完全没有道理。抛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耍赖狠话,跟过去江湖流氓耍横使楞有何区别?这话从现代女性口中冒出,叫人哭笑不得。

  对于婚姻关系中女方收受“彩礼”现象不应一棍子打死,而该客观辩证认识分析。《婚姻法》虽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禁止借婚姻关系收受财物” 明文规定,但不能简单地将彩礼与“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收受财物”划上等号,换句话说,正常的彩礼与它们是两个概念,区别在于女方主观意向与男方承受能力。

  假如女方借婚恋达到“敲竹杠”敛财目的或者让男方承受不起,彩礼就变味了。正常的彩礼现象其实彰显某种公序良俗。在中国很多地方,彩礼几乎成为普遍的民风民俗,也被民众广泛接受认同。彩礼起源可以这样理解:父母好不容易将女儿抚养成人,正当她可以自食其力也可以回报父母时候,却要嫁到别人家去,女性一旦出嫁,因为相夫教子与孝敬公婆,对娘家贡献与照顾要远远少于婆家。因此,彩礼即是男方家庭对女方父母和家庭的一种报答与补偿。实际上,很多地方风俗,彩礼多数都是用于女方陪嫁,等于是“物归原主”;即便因为家庭条件较差,女方出嫁时并未带走全部彩礼,又有何妨?有“半个儿子”之称的女婿孝敬或报答岳父岳母不也是天经地义!

  从民风民俗角度讲,婚姻一旦约定,适当的彩礼无可厚非,但婚恋关系解除,女方退还彩礼也是一种风俗。笔者询问单位来自全国各个省份的同事,针对彩礼退还大都遵从如此不成文规矩:假如是男方毁婚,女方可以退也可以不退彩礼;假如是女方毁婚,不管男方是否讨要彩礼,女方都要无条件退还。从情理上讲,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应该是经过一番考虑,不该是轻率决定,一旦双方定婚,不管有无立下字据为证,它都是约定俗成缔结了某种契约关系,单方毁约多少会构成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就算不提精神损失补偿,以前约定婚姻的“捆绑条件”随着约定解除也当随之取消,女方不愿与男方结婚,还霸着人家的彩礼有何意义?

  悔婚拒退彩礼无论从风俗还是情理都说不过去,终归是契约精神缺失,如果大家都不遵守社会生活契约,最终人人都将成为加害者也都是受害者。希望通过这起事件唤醒契约精神的不止张澜澜一人。

  稿源:荆楚网

  作者:涂启智

(作者:涂启智  编辑: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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