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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旭平:莫让见义勇为规定伤了群众心
发布时间:2015-06-10 09:38:47来源:荆楚网

  2014年5月24日,家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的何艳为了救从6楼坠落的孩子,致使左腿的胫骨、腓骨3处骨折,住院费花了近6万元。何艳家庭经济困难,听说申请见义勇为能够有些补助和保障,他的家人递交了材料,但却被告知“不符合规定”,不算见义勇为。(6月9日《人民日报》)

  在危难之际,何艳能够挺身而出,满满都是“正能量”,申报见义勇为是应有的奖励。然而,相关部门却简单地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把何艳的申请拒之门外,不仅伤了何艳的心,也让社会正义受到了挫折。

  按规定办事固然没错,但是,规定是为群众服务的,而不是推脱群众的理由和借口,一些人将规定作为幌子,但凡群众来办事,只要有一丝不符合规定的地方,都一概拒之门外,还美其名曰: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实则是缺乏对群众的感情,缺乏对工作的热情,说到底就是一种懒政、惰政的思想在作怪。

  据媒体报道,何艳所在地主管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孩子被救属于群体参与的行为,因此不能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这样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的,当孩子从6楼坠落下来时,何艳没有退缩,虽然她没能用双手接住孩子,但至少用腿为孩子充当了“防护垫”,正是因为孩子砸在了她的腿上,所以最终只受了一点轻伤。即便有很多人参与救援,但正在起作用的还是何艳,从这一点说,她也应该被评为见义勇为。从另一方面看,评选见义勇为主要目的一是要彰显他们的精神,二是要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奖励,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何艳本身家庭困难,腿部受伤后又花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奖励她就是雪中送炭,但相关部门却以“不符合规定”为由不予认定,怎能不让人寒心?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可能何艳在申请见义勇为称号时,各种条件与当地的规定存在不完全相符合的情况,但这也不能成为将何艳拒之于门外的理由,毕竟制定此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只要何艳见义勇为的事实存在,只要相关部门保持一颗公心,“办法总比困难多”,总能找到为何艳评上见义勇为称号的理由。

  见义勇为称号是激励公民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一种方式,帮助见义勇为者积极申报这一称号,需要具有一颗为群众办实事的真心、一股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热情和一份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担当。面对见义勇为者正当的要求,相关部门千万不能袖手旁观、漠然视之,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伤了群众的心。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向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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