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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鹏:商场电梯吞人,怎能以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发布时间:2015-07-28 10:35:17来源:荆楚网

  7月26日,在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30岁的母亲向柳娟带着儿子乘扶梯时,因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在向柳娟踩空的瞬间,她将儿子推向前方,交给了正在扶梯边缘的两名商场工作人员。当日下午2点左右,向柳娟被救出,但已无生命迹象。27日,荆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荆州市安监局陈观鑫局长通报称,发生事故5分钟前,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导致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发生翻转,坠入上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7月28日《京华时报》)

  笔者看到昨天这个消息的时候感觉真的很恐怖,像众多网友所说的那样,整个事件就像一个真实版的死神来了。而这个“死神”的招来者却是商场的侥幸心理,恐怖的地方在于我们随时随地都可能遇到同样的灾难。湖北电梯吞人事件人们都在感慨母爱的伟大,但是笔者更愤怒于商场的失责造就了一个家庭的悲剧,一个三岁孩子失去母亲,一个家庭的命运都被迫改变。

  之所以发生电梯吞人事故,商场难逃其责,在明知道电梯故障的同时仍然放任其运行,无非怕电梯检修影响商场的运行,侥幸心理在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只是松动不会影响什么,怎么可能那么巧便有人掉落,电梯伤人不过是小概率事件,如此的自我催眠,如此的侥幸心理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一个小小的侥幸心理所承受的是社会公众的安全,是一个甚至多个生命的安全。如果飞行员存在侥幸心理那么可能就是上百人的生命没有保障,如果食品加工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可能损害上万人的身体健康。

  我国法律里有一项危害公共安全罪,它指的是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着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商场电梯吞人,怎能以生产安全事故论责?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若我们放任这些侥幸心理的滋生,那么我们失去就不仅仅是一个三岁孩子的母亲。现在很多商场住宅楼都有电梯的存在,如果都存在侥幸心理,那么我们很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吞噬者。对那些心存侥幸之人必须进行严罚,把更多管理者的侥幸心理消灭在萌芽中,如此才能让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上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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