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凌女士与毛先生结婚后怀孕,因不和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同意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8月10日新华网)
《婚姻法》规定“女方孕期可提出离婚”,而计生政策规定“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是合法的,计生部门规定办理准生证必须要满足婚姻存在关系,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把这中间的问题考虑在内,导致出现无法办理准生证的情况,法律的衔接存在漏洞导致前一个条件满足、后一个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法律衔接出现漏洞是难免的。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况涵盖在内,政策滞后的问题常是客观存在的。《婚姻法》更多是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出发,而计生部门的规定更多从计划生育、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如今问题出现了,就要面对,就要从实际出发,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抱着僵硬的教条不放。我们通常有一种思维,就是等到相关政策出台再说,什么事情都可以等、可以拖,凌女士肚子里的孩子能等能拖吗?他能等到政策出台再到这个世界报到吗?
法律衔接的漏洞不能让胎儿买单。凌女士肚子里的孩子越来越大,她在网上查询资料得知,如果办不到准生证,她的孩子无法像其他的孩子一样正常出生,将来也无法给孩子上户、甚至无法上学,会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她肚子里的的孩子就要为法律衔接的漏洞买单。专家指出,《婚姻法》是全国人大颁发的法律,它是婚姻关系方面最权威、最专业的法律,既然《婚姻法》规定孕妇离婚合法,那么凌女士应该可以办理准生证,婚姻期间的孩子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凌女士所怀子女受胎时间如确定在其与毛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应属于婚生子女。在认定婚生子女以后,该子女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切婚生子女的权利,同时其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法》其它的规定,如不属于超生等,该子女应属于计划内出生的孩子,应该可以办理户口等相关手续,而不应该限制于一张结婚证。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卢世高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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