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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铭:行政首长当“被告”并不丢人
发布时间:2015-08-14 17:54:19来源:荆楚网

  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5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未出庭应诉导致败诉造成重大影响,上级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将被追责。(8月13日中新网)

  俗话说,“丑媳妇总要见公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如此规定早已有之。为何许多地方专门就此出台制度规定,还是在于部分行政首长不愿“主动示人”。于是乎,不少地方先后出台了“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要追责”的规定,但大多也仅是“写在纸上”。在笔者看来,行政首长当“被告”并不丢人,更能适应新常态!

  自1990年以来,行政诉讼法已实施了20多年。随着我国行政审判的水平不断提高,“民告官”的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但不可否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我国尚未正式建立,“民告官却不见官”更是普遍现象。以深圳市为例,数据显示,2012年深圳市法院共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531宗,而全年仅有11宗行政案件是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

  不动真格,难见实效。可以说,像河南这次专门出台《规定》予以约束,也是蛮拼的。明确规定5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包括: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情重大复杂,对本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至此,态度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无疑会迎来群众的点赞。

  毋庸置疑,行政首长之所以不愿出庭,原因主要还在于:放不下身段,感觉尴尬、丢脸。尽管缺席审判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却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不重视公众诉求的心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权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个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官员出庭与原告平等对话,体现的是对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仅丢不了“面子,还会保住里子”。

  “干群关系就是鱼水关系”。作为政府官员,主动接受“民告官”,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融洽关系。在笔者看来,“民告官”见“官”,是考验我们的“官”该如何对待权力,如何彰显法治文明,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昆明的一副区长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开了个“好头”,值得点赞。鉴于此,要让行政诉讼形成制度,成为一种常态,既要让政府工作敢于“见天”,更要以制度约束杜绝“躲猫猫”,才能真正杜绝官员应诉“犹抱琵琶半遮面”。

  稿源:荆楚网

  作者: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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