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后,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政策文件,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8月19日《人民日报》)
最近,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办法》,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和热议。为何中央会出台这样一则办法?此时出台又释放着何种信号?《办法》对于落实领导干部生态责任、对于强化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有何意义?
众所周知,今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开始实施,针对屡禁不止,肆意排污的企业可实行按日计罚。最严环保法的实施一段时间来,的确也取得了极大的震慑和成效,不少地方相继发生一些较大数额的环保罚单,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较强的震慑,对于我行我素、顶风排污的企业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对长期以来越演越烈的环保染污恶性事故产生了强有力的遏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对于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关注和重视,对于频频发生的环境事故日益难以容忍,从严执行环保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已是全民共同意识和强烈呼声。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当前环保事业的艰难,一些地方的环境损害事件仍不时发生,一再的刺激着媒体和公众的神经,挑战着公众的容忍底线。缘何在最严环保法实施了之后,相应的环境事故仍然屡禁不止?
事实上,在最严环保法实施之前,相关的环保法规已经相当健全,不但相关环保部门出台了系列规定,不少地方也在领导干部中加入环保考核,对于落实环保责任不力的还将问责,不可不谓重视。而最严环保法规,更是将地方政府也纳入环保事故问责范围,对于纵容、助长环境损害和处置环境事故不力的,将予以从严惩处。但这似乎仍未对恶性的环境事故的起到根本遏制,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难道当前的环保法规还不够健全严厉吗?
不严是不可能的,此次中办、国办出台的这则《办法》将矛头直指地方党委这个被以往环保法规忽略的对象,实现了问责全覆盖,这意味着今后地方一旦发生环境事故,环保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地方党委将一起面临从严惩处,这从制度上实现了环保执法的“权责对等”。
但再严的环保法规,再严密完善的环保制度,也并非万能,也未必能起到绝对威慑和遏制的作用。保护生态不仅需要法制的力量,也需要将生态保护意识转化企业、全民的自觉意识和责任,将环保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法制的强制力量与公民、企业的自觉力量形成合力,如此,才可能让环保执法产生实效,才能让生态环境越来越好,才能让美丽中国从梦想照进现实。
稿源:荆楚网
作者:伍文胥
(作者:蓝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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