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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印:对待临聘教师政策不能“临聘”
发布时间:2015-09-10 08:20:43来源:荆楚网

  深圳解聘临聘教师又起风波:近日,有几名超过10年聘用期限的临聘教师致电南都称,他们已经工作超10年,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被解聘。他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果,而且就赔偿金额一直与校方协商不成。而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相关教育科室负责人则称,一开始就让这些老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比如法院起诉或劳动仲裁,法院怎么判学校就怎么赔。但这些老师不肯走法律途径,他们也很无奈。(9月8日《南方都市报》)

  临聘教师,即1985年以后的临时代课教师。他们与1985年以前的民办教师同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他们的贡献有目共睹,不仅弥补了公办教师的不足,更解决了财政对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他们不仅与公办教师同工不同酬,且用着省心,管着放心,可谓“物美价廉”。

  “不到深圳不知道自己钱少”,临聘教师作为公办教师的补充,财政对教育投入不足的见证,如果不是看到今天的新闻,打死也不敢相信,深圳市全部代课教师存量近万人。然而,正因为龙聘教师的大量存在,笔者认为,在对待临聘教师这件事上更需谨慎,对待临聘教师政策不能“临聘”。

  第一,不能因为临聘教师被冠以“临聘”二字,就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这样显得不人道。人家不仅帮了教育的大忙,也帮了财政的大忙,同工不同酬对她们已经不公了,不能一亏到底。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对临聘教师的用工情况看,既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不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时间是不固定的,从这个意义上分,临聘教师与用人单位已经是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了,即使不签订合同也应该承认这种关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与临聘教师建立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并非意味着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解除的说法,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也是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尽义务,而不是拉出架势与临聘教师走法律程序,说实在的不仅他们在时间和精力上耗不起,而且这样做也不人道。大鹏新区葵涌第二小学有临聘教师30人,占事业编制的41。1%,超出了《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学校临聘教师数量不得超过事业编制的15%~20%”,那是你们的事,对待临聘教师政策不能“临聘”,这样做让人好心寒,与依法执政毫不沾边。

  稿源:荆楚网

  作者:韩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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