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的违章,竟然等到10月才收到违章提示短信,查询违章记录,竟然发现自己连续违章3次,而且是同一个地方,同样的违章行为。昨日,市民李女士联系本网,诉说了她的郁闷经历。(11月11日海峡网)
对违反道路交通行为者,处罚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以处罚的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行政处罚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都规定了告知的义务,为的就是以观后效,为的就是有“病”早治疗。
那么,6月的违章,同一地点,同样的违章行为3次,却延迟到10月才收到违章提示短信,这是以观啥效?
以观啥效,这还不明摆着吗?多延迟一个月,就有可能多逮几位同样违章行为的人。于是,6月的违章,10月才收到短信通知,这个可以理解。于是,这个“效”就有了经济效益的意思。也许像网友@糖炒海蛎子壳所言: 快过年了嘛,你得理解交警很辛苦……
还是网友Gavin266说的比较中肯:交警没有年终奖也不能这样叫百姓为你们颁发啊。
是呀,“但愿人常键,何妨我独贫”,难道交通执法的目的不是给百姓创造一个安全的出行环境,而是为了罚款?
人不可能被同一块石头绊倒两次,怕就怕有人将“石头”伪装起来,怕就怕有人爱看别人鼻青脸肿。但交通执法则不然,他以保持交通顺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己任,尽到及时告知义务,就会减少被同一块石头绊倒的人次,这样公众的安全出行才有保障。
虽说像李女士这样的情况不常见,但我们还是希望这样的情况不要发生,至少在告知的时效性的问题上,不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要不然在同一地点违章105次,就不是罚分,罚款的问题了,这简直就是“挖坑”,否则, 交通违章延迟告知就会令人想入非非。
稿源:荆楚网
作者:韩玉印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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