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报道,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放暑假在家时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然而因为这16只鸟,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12月2日《新文化报》)
两名正值花样年华的在校大学生,却因为暑假在家掏鸟被刑事拘留,甚至被判刑十年之久,自己的锦绣前程就这样被断送了,不免让人觉得有些可惜。因为几只鸟儿就给两名高材生判如此重的罪行,难免会惹人非议。好多人都会觉得判决过重,让两名大学生用前程来为他们的无意之举埋单,实在是有些小题大做,然而小题大做的背后却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和对生命的敬畏。
古语有云:天子犯法当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两个大学生呢,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国策,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当做到有法必依,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两名学生售卖的“燕隼”已经超过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既然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难道就因为是大学生就可以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其次,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不能因为事前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可以说自己是无罪的,不能让“不知道”、“不清楚”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人人都把“不知道”当作是理由,那么以后的法律将如何实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不成了一句空口号。尤其是我国在近些年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上下足了功夫,怎么能因为一句“不知”就可以将自己所犯的错误掩盖呢?
当然,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都不能清楚的认出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见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还应该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让保护野生动物成为一种常识,保护野生动物,敬畏生命。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一诺
(作者:蓝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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