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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刚:奖励举报者应避免“看上去热闹”
发布时间:2015-12-08 17:18:48来源:荆楚网

  食品安全问题就像一根弹簧,你强压它就弱,你弱它就反弹。充分调动社会民众的积极性,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12月7日上午,广东省政协召开“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专题协商会。记者从现场了解到,全省从今年起,计划三年逐步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食药大数据监管和决策系统。此外,为了强化监管工作,震慑食品制假售假行为,针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广东省拟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按案额比例奖励到个人。

  国家早在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就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2011年,国务院食安办发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抓紧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并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北京、上海、浙江等地也陆续出台高额度重奖食品安全问题举报者,彰显各地政府维护食品安全的魄力和决心。在一些省市,甚至还出台了重奖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积极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公司内部员工举报,真正让食品安全问题无处藏匿。

  但现实问题却是社会上有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即使知道违法犯罪的底细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得罪人。如果靠提升市民觉悟的办法提高举报率,恐怕难以在短期奏效。众所周知,每逢彩票开出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巨奖,就会大大刺激下一轮的彩票销售,这就是示范效应。同样,对食品安全问题实行重奖举报者也是如此。2009年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被举报用不当手段推销药物,举报人就获得了1.2亿美元的“天价奖励”。如果我们也有人因为举报一起食品安全问题就成为富翁,相信更能激发起群众进行举报的热情。

  当然,奖励食品安全案件举报者能够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揆诸现实,一方面在举报者保护上没有周密的法律设计,举报者的身份及信息容易泄漏,安全堪忧;另一方面,举报奖励不够多,举报者顾虑重重;再一个就是收到举报后,职能部门处置不严,让被举报者逍遥法外,举报者心灰意冷。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各地出台的奖励食品安全举报者制度只是“看上去热闹”。

  因此,奖励举报者制度只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力的第一步,关键还在于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于制假者、销售者不能仅限于“伤筋动骨”式处罚,要让这些食品安全问题制造者痛彻心扉,甚至为此倾家荡产。与此同时,要维护举报者的权益,保证举报者的安全。唯有如此,问题食品才会犹如“过街老鼠”,全社会才会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稿源:荆楚网

  作者: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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