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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涛:《慈善法》如何避免消费公众爱心?
发布时间:2016-03-11 11:41:51来源:荆楚网

  3月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最新修改版本的公布引发了公众新一轮的讨论,除了制度性地约束公益组织主体外,对公民个人募捐、捐赠的行为的说明尤其受到关注。(3月10日 《新京报》)

  正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所说,立法本意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进行,但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求助行为。他同时指出了“一对一”地针对特定个体的捐赠可能面临的风险。事实上,这部主要针对公益组织的法律,在保留了个体寻求社会救助的途径外,也同时保留了公众爱心被消费、社会信任被撕裂这一潜在的问题。

  诸如2014年备受社会关注的身揣iPhone6,却假装没钱向路人要钱的事件,以及2015年初,央视曝光的男子装瘸骗钱,在北京买两套房的事情,都冲击着公众的社会信任,以及消解着人们的爱心。

  而在当下,《慈善法》呼之欲出的背景下,如何在制度性防止大规模骗捐行为之外,多举措给予公众爱心以更多的呵护,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毕竟,就目前而言,普通老百姓的“慈善”之问,绕不开商业区和火车站等路边那些渴望“施舍”的老人、小孩和残疾人。信还是不信,捐还是不捐,早已不是单纯的个体抉择,而是整个社会慈善救助体系、社会治理体系以及社会信任所共同面临的考验。

  以编造虚假现状骗钱为例,现实中,除了媒体曝光的案例外,大量的“乞讨”究竟是“真困难”还是“骗钱”无从知晓,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对每个“乞讨者”都去细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但出于自我保护的天性,相当多的人采取“不相信”的应对举措,而这无疑会持续加深人们对整个社会人际信任程度的负面评价,不利于社会的有效运行。

  根据现行法律,对假意乞讨实质行骗者,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诈骗公私财物”做出处罚,但实际生活中,类似大规模的执法行为并不存在,《慈善法》草案中第九十四条鼓励公众、媒体对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行为予以曝光,但却并未将以个人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形包含在内,显示出各方面对此类“马路慈善”实际监管的缺位。

  然而,社会信任和社会爱心通常依赖于个体的经历和个体的体验,并以此影响个体的决策,以“公益性”“利他性”为特征的慈善本身,如果要想藉由公益组织发挥更大的社会能量,离不开对整个社会公民爱心和信任的培育和倡导,而无论是社会救助制度“兜底”,还是公益慈善组织“扩容”,对个体“欺骗”行为应该有更有效的社会治理,避免类似的道德失范消费了社会爱心,从而更多地凝聚社会的“慈善”共识。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江涛

(作者:王江涛  编辑: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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