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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卿:打死咬人的恶狗属于为民除害

发布时间:2016-08-06 08:14:02来源:SRC-13

  今年7月5日,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当王茹再次遇到这条狗时,出手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8月6日《新京报》)

  饲养宠物是公民的权力与自由,但这种权力显然是有边界的,自由也是受到某种限制的,这就是不能以妨害他人的安全与利益。具体说来,宠物在饲养过程中不仅要打疫苗,而且还明令在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高大凶猛的烈性犬。

  之所以这么做,无非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量,谁都知道,藏獒、大狼狗之类的烈性犬,危害巨大,一旦出现在公共场合,不要说老人和孩子,即便体格健壮的成年人,也不是它的对手。就德国牧羊犬来说,其体型高大威猛,属于人见人怕的宠物,这种类型的宠物究竟可否在市区饲养,能不能在公共区域遛狗,我不得而知,但是只要出现咬人情况,就应该采取措施了,要么强制驱离,不得在市区饲养,进行直接予以捕杀,毕竟公民的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这一点不容置疑。

  结合连云港发生的这个案例,一条大狗将李玲玲咬伤,已经形成了实质上的伤害,作为警方不能因为双方握手言和了,就可以忽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毕竟这条狗还可能对其他人产生新的伤害。因此,你可以不管赔不赔偿,但对这条狗的处置决不能放任不管,要么规定必须立即送走,要么对这条狗“斩立决”,如此才是真正对老百姓的安全负责。

  因为有言在先,对方答应了将狗送走,可是两天后,被咬者的男友再次遇见了这条大狗,相信谁见了都会触景生情,产生仇恨甚至灭杀的念头,不管这条狗身价多高,但是在人的生命面前都是一文不值,打死这条狗我看属于为民除害,不但无过而且有功,当地警方罔顾前因,以保护所谓的公民财产之名将其拘留甚至还要批捕,令人难以接受,如此这般对被咬者形成了二次伤害,因此,要求警方既要拿捏准执法的尺度,还应该正视民意诉求,否则势必受到舆论的反弹。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忠卿

(作者:李忠卿  编辑: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