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有关部门”举报信,不仅到了被举报人手中,而且成为被举报人告自己“滥用诉讼、向多部门多机关举报造成恶略影响”的证据。在得到对方已经撤诉的结果后,举报人赵正军并没有罢休,而是分别将各个涉嫌向被举报人透露信息的“有关部门”告上法庭。(10月14日法制网)
举报人实名举报方便了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办案,节省了查案办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便于甄别举报内容的真伪,便于查实,减少或避免诬告。这本来是为有关部门提供方便,有关部门对举报人本来应该是“好想你”,现在却成了“好伤你”,这让举报人情何以堪。
3个多月前的2016年6月21日,“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举报者赵正军名誉侵权案在在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在“好想你”出具的众多证据中,出现了许多被告赵正军写给主管部门的举报信。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该案件择期宣判。在等待了3个月后,2016年9月2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但这事儿对赵正军来说,却是另一次举报的开始。这几天,赵正军穿梭在各个区法院之间,他要分别将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郑州市工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6家单位告上法庭。 “他们得给我个说法,我的举报信到底是怎么到了被举报人手里的。”
举报成被告,“好伤你”的水有多深?
举报材料落入了被举报人之手并不鲜见。当年落马的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如果不是事发,谁能知道,石家庄市一个城建系统的小干部郭光允曾因举报程的问题而获罪,原因就是举报信转给了当事人。
这就提出了一个举报人权利的问题。举报人的权利包括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3款规定中: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显然易见,这项规定不只是为了保护举报人,也是为了防止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里,否则不利于调查核实,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因为这些信件由于完全有可能被举报人破坏、调包,从而丧失了有效的证明力。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民主权利,也是强化法治的手段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给予举报人切实、及时、有效的保护。我们还需要一部《举报人权益保护法》来有力的保护举报人。
对于“出卖”举报信的干部,也许是为了换取经济利益、也许是出于友情、亲情,但这种行为不但违规违纪,更是踏破了法律红线,举报信变作“公开信”,不仅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更是极大的打击了举报人的参与热情,而被举报人拿着举报信到法院起诉举报人的行为,更是挑战了法纪的尊严。面对如此行径,我们的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必须主动出击,只有将跑风漏气者、徇私枉法者、庇护违规者全部问责追责乃至绳之以法,才能让举报人有安全感,才能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慎毅
(作者: 编辑: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