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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胜:牧羊股权风波,公权力会否再介入

发布时间:2016-11-24 10:12:08来源:SRC-13

  八年过去了,江苏牧羊集团原董事许荣华曾在扬州市看守所里做出的“股权转让风波”,不仅没有定论,还再起波澜。2016年11月19日下午四点左右,许荣华乘坐的航班在上海浦东机场刚一落地,他便被守候在此的湖南洪江警方带走。(11月22日澎湃新闻网)

  笔者不敢断言,洪江警方是选择性办案,还是背后另有其他什么猫腻?但是如果不是洪江警方的介入,三天后,许荣华原本要出现在南京的法庭上,他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扬州仲裁委员会此前做出的裁决。南京市中院已定于11月22日下午开庭。

  据许荣华的妻子李女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湖南洪江警方告知她,之所以刑事拘留许,是因为许荣华假冒注册商标的事情。奇怪的是,曾经在2008年9月10日,许荣华就被扬州市公安部门带走调查,拘留理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事实上,早在2009年6月,扬州市公安邗江分局就撤销了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而就在这起扬州公安撤销的案件中,不妨拨云见日,暂且将许荣华的股权转让的谁是谁非束之高阁,但笔者却在众多权威媒体的后续报道中发现了不可理解的问题。据《法治周末》的报道称,许荣华在看守所被关押期间,有人不断要求他将股份转让掉。同年10月,时任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带着牧羊集团的律师来到看守所,和许荣华谈股权转让问题。

  检察长王亚洲明曾经这样为自己辩解:“区领导让我‘从外围协调解决’。我能怎么做?如果你在我这个位置上,你能不听区里的话?”当然,从前检察长的话中,也能侧面印证了,当时政府的公权力确实是介入了。

  虽然王检察长有着自己的无奈,但是查遍检察院的各项职能职权,笔者也没找到检察院可以介入民事股权转让的职能和职责!检察院却有着:“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也就是说,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所办的案件进行合法性进行监督,但从本案来看,当年,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的行为明显不是监督行为。而检察院还有权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从这点上来看,王亚明的行为也不是来看守所进行执法监督的。

  综上所述,检察长带人来看守所不是为了办案,却利用公权,公然为当事的另一方进行股权转让谈判,请问王检察长,如果换成你是嫌疑人在看守所,许荣华变成了检察长,他来和你谈股权转让,请问你会是什么想法?你会认为检察长是在帮你吗?是什么样急迫的事,必须在看守所中,劳驾检察长亲自来协调?等案子结了,人出来,再谈股权转让难道就不可以?何以相煎何急?

  事实上,据《法治周末》报道,在许荣华股权转让签字后第二天,10月17日,许荣华从被关了37天的看守所出来。手续是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官方随时可以将他放出来,当然更多的是随时有可能再被关起来,关键是你许荣华配合了没有。另外得以印证的是,牧羊集团也当即从法院撤销了此前对他提出的侵权之诉。

  而至于刚刚发生的湖南洪江警方执法行为,是否还是早已被扬州警方撤销的案件,暂时还不得而知,但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又不是涉密案件,洪江警方应该极早公布案件细节才是正确的做法。且,洪江警方既然承接了许荣华的案子,许荣华和江苏牧羊集团股权案由来已久,网上比比皆是,沸沸扬扬,相信洪江警方已将事前的功课做得很充分。不过,在此友情提醒,当前反腐力度空前,老虎苍蝇一起打,我们的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公平正义,也为了自身的清白,办案应该慎之又慎,切莫让公权力介入民营企业的内部纠纷,更千万别让执法者变成了加害者。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