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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夫妻忠诚协议”让婚姻更“保险”

发布时间:2016-12-01 09:16:37来源:SRC-13

  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与他人玩暧昧,为了未出生的孩子,妻子选择了原谅。但为了防止丈夫再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两人在公证处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妻子觉得这是给自己的婚姻加了一份“保险”。今年9月,连云港市公证处在全省首开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工作人员表示,这项新业务是经过充分论证后推出的,符合法律规定,顺应市民需求。(11月30日现代快报)

  近年来,因夫妻其中一方出轨而造成家庭破裂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人之所以不顾对方的感受,不顾家庭在外寻欢作乐,除个人素质不高外,关键是对其没有任何约束,有的无过错方最后还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连云港市推出“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实际上是一份财产公正,也就是说,夫妻的其中一方有出轨等过错,离婚时将被“扫地出门”“净身出户”。这么做的目的,相当于给夫妻双方都加了一个“紧箍咒”,可以让更多的家庭更加稳定,也会让一些有非分之想的人有所收敛。因为一旦犯了错,不但家没了,而且财也没了,也无法在外养“小二”“小三”了。

  连云港市推出“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是一种新的探索。这个“公证”与人们平时理解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所不同,不是道德范畴的,而是一份具体的财产分割约定,让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财产。这种“公正”,迎合社会上的需求,可以使一些人对配偶更忠诚,对家庭更负责,也可以使一些是曾被感情伤害过的人不再受到伤害,更可以使一些想再组建家庭的人不再为财产搞得不合,从而让婚姻上个“保险”。

  有人认为,夫妻感情非要拴在“财产”这根绳子上是不是有点俗气,太没有人情味了。实际上我国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离婚中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法院裁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相应的补偿。从这一点来讲,这种“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是一种事前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这个协议是经过充分论证并与法院进行沟通后推出来的。除了对婚姻多份保障外,还可以减小减少双方一旦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进行扯皮。

  夫妻忠诚本是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签署“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比较抽象的规定的具象化,是对《婚姻法》的深刻领悟和生动实践,给更多的婚姻上“保险”,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幸福。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