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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开放代孕,需兼顾法律与伦理

发布时间:2017-02-05 10:04:12来源:SRC-13

  目前全国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9000万左右家庭中,60%的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50%在40岁以上。随着年龄增加,生育率呈明显下降趋势,末次妊娠的平均年龄是40岁左右。医生建议适当放开代孕准入,但要防止商业代孕。(2月3日《人民日报》)

  代孕作为一种辅助生育手段,是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的临床选择,也能保障相关家庭的生育权。

  但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相继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和胚胎,严格禁止各种代孕行为。我国有关法律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这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

  一面是需求,一面是限制,这迫使部分有合理诉求的不孕不育夫妇被逼无奈转向“地下代孕”,导致双方权益难获法律保障,加剧了社会风险。基于此,一刀切的法律与其相应缺失的监管需要改变了。它们应给放开“代孕准入”让步,并进一步改进。代孕行为也需兼顾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双重考量。

  目前,很多专家学者也就代孕的合法化发声。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此前讨论稿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等规定已被删除。抛弃了“一刀切”的规定,法律让步的背后是理念的进步。

  在此之后,放开“代孕准入”还应明确规定合理的代孕途径,完善配套措施。

  一是可借鉴多数国家的志愿代孕模式,严格禁止商业代孕,并明确代孕的补偿问题,遏制过高的代孕费用,将其定性为公益范畴而非商业范畴。

  二是应采取随机抽取代孕人的方法,限制随意选择代孕人,如将委托方和代孕志愿者个人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在相关数据配对成功群体间随机抽取代孕人。同时应注重伦理监管和技术监管,确保代孕在法律范畴内和可控制的轨道内有序运转。

  在此基础上,针对违法的“地下代孕”,亟待提高立法层级、完善监管体系,多部门配合合力进行治理,并加大对“地下代孕”行为的惩处力度。

  以法治和伦理相结合的方式,将“代孕”问题分两面考虑,放开“代孕准入”才能成为更多家庭的福音。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