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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赛】王彬:对“失物招领费”不妨宽容以待

发布时间:2017-04-07 08:48:39来源:湖北日报网

  近日一则认领失物缴10元的新闻引发关注。“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 4月5日,四川传媒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浩睿对记者解释称,校方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同学们如果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4月6日《北京晚报》)

  很多人乍一听“失物招领费”可能有些难以接受,那是因为人们的潜意识还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规范,而没有往法理上去靠拢。其实,这些年,对“拾金不昧”是倾向道德熏陶还是法理明确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而这争议的存在,也决定着目前还不能给“失物招领费”以实际的定性。由此说,即使现在一些人对“失物招领费”有抵触的情绪,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否定它,而更应该在喧嚣中冷静、客观、理性的去审视相关情况。所以说,在争议还没有厘清前,对“失物招领费”不妨宽容以待。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这毋庸置疑,也是人们从小在社会潜移默化教育中所接受的理念。这理念驱动着人们要“乐于”捡东西,并要在之后主动归还,如此理念与行动的配合也没有问题。但是,现实是,这种理念没有变,可“拾金不昧”的行动却大打折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拾金不昧”仅仅靠理念,也就是道德层面上的约束,恐怕在实际中会多一些无力感。在如此情况下,一厢情愿的单纯期待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可能已经行不通。那适当引入法理层面上的规范,就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而“失物招领费”便在这规范中凸显了出来。

  其实,现在的法律已经对拾金不昧引进了“报酬”的概念,并进行了相关的明确。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这就已经在法律上将 “拾金不昧”和所谓的“报酬”关联了起来,而“失物招领费”也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对于这一法规,我们可以理解为是 “拾金不昧”纯粹性的一种淡化,是对传统道德的挑战,也可以理解为某种程度上强化了“拾金不昧”的现实存在感,使其未来更持续规范的留存下来做法理上的铺垫,甚至是能够更好地发扬光大。

  这两种理解较为客观的评判了“失物招领费”的是与非,而对这两种理解的价值衡量和比较,也能够明确未来对“失物招领费”的认知方向。那便是,“失物招领费”的现实存在已经无法回避,甚至是不能回避,但同时,更需要在现实存在中不断谋求道德和法理上的平衡,在法律的明确规范下,最大程度去找回道德层面上的宽慰,这便是对“宽容以待”的最佳探索。

  再回到成都这所高校收取“失物招领费”的事件本身,我们要明晰一点,就是要把这一个例本身的不确定性与“失物招领费”存在的合理性区分开来。因为,这一个例中存在的强制收取“失物招领费”情况与设立“失物招领费”的初衷是相矛盾的。而且,后来学校也表示这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交不交,这就贴上了“合情合理合法”的标签,如果还有争议,那就需要学校未来在与学生的协商中进行规范,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如此,对“失物招领费”的宽容以待也就更好理解,也能在以后更明晰了。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王彬(浙江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