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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一琳:莫让微商成为监管的“法外之地”

发布时间:2017-11-06 09:06:01来源:湖北日报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周天鸿指出,《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和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就没有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面的微商,而且从本文很多条款来看也是不适合微商的。他认为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11月5日 央视新闻)

  微信成为了大家普遍使用的通讯工具后,微商便应运而生。基于微信朋友圈的熟人模式,微商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今年会达到8000多亿。与此同时,微商相较于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更难以监管,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但是,难于监管不等于不监管,而是更需要加以规范。

  微商与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不同,是一个基于熟人模式的销售平台,因为微信好友大多是朋友圈,通过熟人的“朋友圈”相互转发,在朋友圈内销售货物,所以有人对微商的一个定义便是“专骗熟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印象,就在于,微商里面销售的很多商品,大多是“三无产品”,一些面膜、化妆品根本不具有市场资质,但是,却在微商那里被吹得神乎其神,而很多人因为是熟人在卖,自己又不好意思不买。正是在这种心态下,一些微商通过这个平台销售了大量的“三无产品”,而受害者、受骗者也只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同时,大部分微商经营者为个人,他们就是我们身边的人,有的是教师、医生、家庭妇女、自由职业者,且大多数都是兼职,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信用担保,纯粹属于“三无”经营者,很多商家并不是以实名制注册账户,随时可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而当遇到投诉,便可以玩消失,让受骗的消费者很难找到对方,要真正维权也是难上加难。

  微商是基于电子平台的一种商务模式,如今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二审稿审议阶段,成为了众人关注的对象,更应该将微商纳入监管,以此才能避免其成为“法外之地”。

  稿源:荆楚网

  作者:晏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