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到,经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此次新政的出台,不少公务员能够提前圆创业梦,因而政策支持者众多。(7月10日《中安在线》)
稿源:荆楚网
作者:优卡
编辑: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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