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以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喇嘛甸法庭针对辖区大部分纠纷发生在农村的特点,创立了 “亲民法庭”,进而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案效率,及时化解了纠纷。喇嘛甸法庭的这一做法,颇值得称道。
所谓“亲民法庭”,就是法庭为了方便群众,改变传统的坐堂审案方式,随机设立的审理案件、调解纠纷的法庭,包括移动办案庭、巡回法庭和夜间法庭等。移动办案庭,即每周一或者周五的赶集时间,法官自带手提电脑、电子签章机和小型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来到集市,移动受理、审理案件;巡回法庭,即深入村屯、农民家里,用巡回方式审理农村的民事案件;夜间法庭,即为了不耽误农民生产,把开庭时间放在晚上。“亲民法庭”运行一年来,受理案件44件,调解解决29件,现场解答法律咨询300余人次。(见2008年9月21日新华网)
喇嘛甸法庭设立“亲民法庭”的做法之所以值得称道,关键在于它适应了农村特点,方便了村民。在农村,除少数刑事案件外,绝大多数属于赡养、相邻权关系、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更适于现场调解。通过设立“亲民法庭”送法下乡,就减少了村民往来法庭的奔波,降低了诉讼成本,也不耽误农活儿,理所当然会受到他们欢迎。同时,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官在审理案件、调解纠纷时,让所审案件当事人的亲属、朋友、邻居参加旁听,从而达到教育村民,宣传法律的作用,这比给他们上法律知识课效果要好得多。村民通过旁听“亲民法庭”审理案件,自动化解了3起民事纠纷就证明了这一点。
司法机关执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进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表现在执法过程中,则须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亲民法庭”的设立意义就在于此。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喇嘛甸法庭的做法,值得各地基层法庭学习和借鉴。
稿源:荆楚网
作者: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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