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与360公司爬虫机器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又被称为Robots协议案,是中国搜索领域爬虫机器人竞争第一案,关系着互联网行业尤其是搜索引擎的基本游戏规则而广泛被业界、政府和网民关注。2014年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百度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诉求,表明百度单方面利用歧视性Robots协议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会被公众和法庭所支持,而360则可以继续抓取百度的网站内容。(8月8日《法制日报》)
自从1946年人类第一台电脑诞生以来,在往后不到70年的时间里,基于电脑应用的互联网深刻地改变我们的生活与思维方式,科技革命还将继续推进世界文明向前发展。东方文明国度中国当然也被席卷其中,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互联网在中国“精神抖擞”,正处在迅猛发展的成长期。
科技让生活更美好、便利的同时,而关于互联网“游戏规则”与自由竞争的问题日益凸显。资金的涌入与兑现、技术垄断与反垄断、规则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繁荣的互联网背后其实暗流涌动,隐藏的种种矛盾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暴露在公众面前。君不见,近些年来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纠纷官司案急剧增长,新闻报道中百度与360公司爬虫机器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即Robots协议案,就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纵观世界各国,在任何一个成熟的市场里,自由竞争都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具体的表现形式。正如专家所言“激烈的竞争更需要公平合理的竞争规则,否则过于放任的竞争会让互联网行业变成屠场并最终走向垄断,届时互联网将从互联互通的信息海洋变为一个个信息孤岛。”互联网行业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都不能丢忘记或丢弃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
互联网精神不仅是立业之需,更是兴业之基。规则与自由并非是一对老死不相往来的“冤家”,而是紧密相联,密不可分的统一体。一方面,无规矩不成方圆,缺乏规则的规范与约束,自由竞争就会陷入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泥潭,杀“敌”一千,自损八百,企业间的受损自不在话下,但最终到头来受伤的还会是普通网民。
另一方面,规则不能成为自由竞争的“绊脚石”,如果行业领头羊挟“规则”而令诸侯,通过打压自由竞争而维持自己“霸主”的垄断地位。显然,这样的“游戏”规则是有失公允的,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需要去打破。
一言以蔽之,只有在法律的准绳与规则下的自由竞争,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才能更有“精神”,如是,互联网的发展才能够更加健康。
稿源:华龙网
作者:夹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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