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熹、通讯员胡志喜、郭华元)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出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量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省国土厅对下列情形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需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申请鉴定的;省级以下公安、司法机关请求鉴定的;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的;其他组织和单位申请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鉴定的。
据悉,省国土资源厅设立了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作者: 编辑:记者陈熹、通讯员胡志喜、郭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