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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才知买方没资格买房 二手房卖家进退两难

发布时间:2013-12-07 06:00:11来源:SRC-13

  楚天金报讯(记者廖桥)“签完合同才发现买方没有购房资格,现在房子无法过户,我想解除合同,对方却让我支付违约金,中介还坚持要帮对方补办两年社保以获得购房资格,我到底该怎么办?”昨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求助。

  张先生拿出二手房交易合同介绍,今年9月,通过汉口武胜西街顺驰不动产将房子卖给外地人曾先生,他还特意询问对方是否具有武汉购房资格,中介工作人员表示“没问题”。

  随后,曾先生向张先生和中介分别支付了1万元定金,三方于11月9日签订交易合同,并约定在11月底由曾先生向张先生支付58万元首付款。

  近日,张先生多次催促中介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因怀疑曾先生不具备购房资格,张先生前往社保局和房管局查询得知,曾先生为外地人,在武汉并无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购房资格。

  随即,张先生多次询问该如何尽快解决,中介和曾先生均表示等到明年1月30日再酌情处理。因为急着用钱,张先生称最迟只能等到12月底,并建议对方以亲戚名义将房子买下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提议遭到曾先生拒绝。曾先生称,如果解除合同,张先生须支付1.1万元违约金,双方陷入僵局。

  昨日,记者陪张先生前往顺驰不动产协商此事。曾先生表示,购房前他已将个人购房资格情况告知中介,全权委托中介办理购房事宜,并向中介支付3.6万元办理社保、1.5万元办理贷款,此外还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他表示仍想购买张先生的房子,补交两年社保将由中介尽快办理。中介工作人员也表示,继续为曾先生补办两年社保以获得购房资格。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吴胜利指出,如果中介和曾先生通过补交社保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就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在中介和买方身上,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不必支付违约金。

  “汉七条”严惩购房资格造假

  11月22日出台的“汉七条”中先后两次提及打击购房资格造假行为。“汉七条”第1条指出,为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将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购房资格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涉及违规骗取购房资格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第6条中则明确指出,武汉将全面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教唆和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违法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提醒,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交易房产前一定要了解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切莫轻信一些企业或中介“代办购房资格”的承诺。 (记者廖桥)

  购房资格认定 新政有细则

  “汉七条”将外地人在汉购房缴纳社保年限从1年延长至2年,不少刚缴满1年社保的外地购房者突然失去购房资格,陷入房子“买不了、退不掉”的窘境,交易纠纷随之出现。

  在“汉七条”后,武汉市房管局对购房资格认定发布了补充细则——在外地人限购执行新政时间划定上,新房以签订认购协议并提交购房资格核查日期为准;二手房以提交网签《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这就意味,只要在11月22日“汉七条”出台前完成了新房购房资格核查和二手房网签合同,即按原来的“1年期限”执行。

  新房交易中,因政策调整,在认购后失去买房资格的购房者,开发商一般都会退还定金、中止交易。而在二手房交易中,由于涉及房东、买方和中介三方,协商难度大,出现纠纷情况较多。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吴胜利表示,国家出台新政策造成无法完成的房屋交易,属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交易,交易合同都可以解除,已交付的定金都应该原数返还,相关当事人也无须向对方支付额外的法律赔偿。(记者廖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