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表示: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 汪亮亮)“网络红包税将开征”……本周,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加强对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消息在网上盛传,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却找不到文件,该消息是否真实?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在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明确写明“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但该《通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
该《通知》明确了三点:1、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红包缴税国内已经有案例。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薛刚接受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互发网络红包,带有游戏性质,烘托了现代节假日的氛围。如果这样性质的红包也要征税的话,则影响面极广,为了蝇头小利,而损失民意和民心,显然不划算。并且从技术方面来看,个人互发网络红包多集中在春节,要实施全面监控,不仅难度较大,而且会浪费运营商大量财力物力,实际上也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
(作者: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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