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着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局和长远,深入总结中外法治建设实践和经验,创造性提出并深刻阐明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一系列重大问题。担任人民监督员五年以来,我在参与检察办案监督的实践中深切感受到,法治保障体系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底座”和“轨道”,更与每一位公民的法治获得感息息相关。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就是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们的监督实践,也正是对法治保障体系是否有力、是否有效的直接检验。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的这些基本功能并非也不可能自发实现,有赖于坚强的领导力量、完善的机构设置、健全的体制机制、专业的工作队伍、稳定的财力投入等一系列支撑条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保障法治运行的供给要素梗阻、断档或缺位,法治的功能和作用就会无可避免地出现弱化、退化、虚化等现象。
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能保障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创造与续写,同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不断加大法治建设各方面投入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中,高度重视法治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指重视发挥法治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指重视加强对法治的支持和保障。
法治保障体系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外部附属条件,而是良法善治的内在基础要件。从世界各国走向法治化的发展历程和客观情况来看,法治建设是涵盖价值理念、制度规范、运行机制、机构人员、装备设施等要素的复杂系统工程,缺少任何一环或者出现任何短板都会产生“木桶效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大系统中,如果说法律规范体系重在解决“有什么法”的问题、法治实施体系重在解决“法怎么用”的问题、法治监督体系重在解决“法怎么用好”的问题,法治保障体系则重在解决“法依靠什么运行”的问题。
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既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也是衡量这一目标是否实现的重要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上,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对法治保障体系的规模、质量、结构、形态等提出更高要求。
政治和组织保障是前提。在我国,政治和法治是高度统一的,政治方向和道路决定着法治方向和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离开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体制和制度保障是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两次召开中央全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立法体制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政法领域机构职能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日趋成熟,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队伍和人才保障是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经过新时代以来的持续努力,我国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明显提升。在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方面,2015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选任机制、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等作出改革部署。人民监督员选任从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监督的客观性、中立性得以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但是,法治保障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制约着监督实效的充分发挥。
其一,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有待加强。人民监督员被形象地称为检察办案的“第三只眼”。但在实践中,部分人民监督员反映,知情权保障还不够充分,阅卷便利性有待提升。一些监督活动时间紧、任务重,人民监督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充分了解案情、证据和法律适用。正如一位获评“表现突出的人民监督员”所言,“每次监督,我都会提前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做好各类准备”——但这需要制度层面的充分保障。
其二,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机制还需健全。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但监督意见是否真正被采纳、如何采纳、为何未采纳,反馈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还有提升空间。全国人大代表也呼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意见落实的刚性机制”。
其三,数字法治建设有待深化。虽然人工智能、智慧司法等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仍需进一步优化整合。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信息化手段还不够丰富,远程参与监督的渠道还不够通畅。
健全落实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和工作机制。2025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为进一步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这是对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制度性支撑。
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健全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更深参与检察工作、更实监督检察履职、更好评价检察办案。应进一步拓展监督广度,全面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丰富监督路径,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和监督重大案件办理、重点工作任务;优化监督程序,全链条完善监督意见发表、落实、反馈机制;完善履职保障措施,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深入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应适应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加速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数字化在监督、防范、普法等工作中的实际效果。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为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化支撑。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对人民监督员队伍而言,也应当强化履职培训,帮助其深入理解检察办案流程与相关专业法律知识,切实提升履职实效。
法治保障体系的完善,既需要顶层设计的制度供给,也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实践推动。作为全国2.5万名人民监督员中的一员,我将继续立足监督岗位,认真履职尽责,在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司法规范化检查等监督方式中,深入了解案情、证据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建议,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和公众感受。让法治保障更加有力,让司法公正更加可感可及——这是每一位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所在,也是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的希望所在。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蒋大怀(随州市“随愿而行”团队,随县洪山镇)
责编:沈素芬
Copyright © 2001-2026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