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私家车屁股后面贴个花:车和老婆,概不外借。
车,是男人的“小老婆”,不借,理直气壮。其实,因为借车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老婆”之说,只是一些人的借口而已。
云南有个借车的纠纷。媒体报道,2009年,时任寻甸县某单位领导的张某在公休假期间,开公车带着家人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造成包括张某在内3死2伤。张某被认定对事故负责。其子起诉单位索赔,法院近日判决车子单位赔偿其34万元。
车毁了,一般有车损险,保险公司会赔付,不会国库买单。但人亡,如果车没买座位险,这又是起单方责任事故,显然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张某之子诉诸法院,是因为该单位违反公车私用规定,间接导致了后果的发生。法院认为车主管理有过失,判赔34万,可自圆其说。
也就是说,如果私车借给别人,就不存在公车私用,张某的理由就不成立。即使赔偿,金额或许也不会这么多。
当然,单位可节省行政开支,不会让国库额外负担。但还有一个途径维权。既然是违规借车导致后果,那么是谁借的车?此人行政违规,也是法律主体,单位可起诉他,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如果真的赔个几十万,谁以后敢拿公车做人情呢?
法律的问题法律办,也就不会引起舆论的疑虑。那以后,“车和老婆,概不外借”,恐怕也不仅仅指私车了。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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