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评论 > 东湖观点

东湖观点:“遛娃神器”成“坑娃神器”,该凉凉了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5日14:29 来源: 荆楚网

1月13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被称为“遛娃神器”的儿童轻便童车,抽样百分之百存在安全风险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曝光后,部分网购平台中仍有“遛娃神器”在售,且存在商家无法提供质量检测证明的情况。(1月15日《都市快报》)

这两年来,儿童轻便童车由于轻便小巧、易折叠,被成为“遛娃神器”,受到不少孩子妈妈的追逐,成为销量火爆的“网红”商品。但是,“遛娃神器”抽检结果竟然无一合格,全部存在安全风险问题。这样的抽检结果实在是触目惊心,俨然就是“坑娃神器”,后果相当严重,严重威胁到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因为抽检结果显示,被抽检的“遛娃神器”集中存在车辆不稳定、易翻倒,可能导致儿童头部面部受到损伤;使用时车轮脱落,可能导致儿童摔伤;车辆表面有锐利边缘,很容易划破儿童皮肤等安全问题。

从法律角度说,不管是“遛娃神器”,还是其他产品,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是基本常识。换言之,“遛娃神器”作为一种童车或婴儿车,必须符合《儿童推车安全要求》的标准。《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而且,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等要求。

再者,“遛娃神器”作为一种轻便童车、婴儿车,必须保障产品安全,确保婴儿、儿童的人身安全,这是最基本的底线要求,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良知。商家不能为了赚孩子的钱,而不顾孩子的死活和人身安全。

被抽检的“遛娃神器”无一合格,均不符合《儿童推车安全要求》的标准,意味着被抽检的“遛娃神器”属于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缺陷产品。商家生产和网店销售不合格的“遛娃神器”就属于违法行为,电商平台必须让不合格的“遛娃神器”尽快下架,职能部门并对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给予相应处罚,让“遛娃神器”彻底凉凉。《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不合格的“遛娃神器”给孩子造成了伤害,那么生产厂家、销售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勇 

【责任编辑:杨虹磊】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