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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观点:“还清白”“治诬陷”两手都要硬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8日16:38 来源: 荆楚网

现实中,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并不鲜见。或是囿于一己之私,或是出于报复心理,或是有意“把水搅浑”,一些人利用举报做文章,别有用心散布政治谣言,添油加醋编造虚假情节,在别人背后“打黑枪”“使绊子”。(1月17日《人民日报》)

西班牙思想家格拉西安讲:“一句谎言会毁掉一个正直的人的全部名誉。”名声,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品德体现或者受到外界的评价,关系到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成长。清白的名声,廉洁的口碑,良好的形象,历来为广大党员干部所看重。坚决依纪依规还清白者清白,维护清白者清白的名声,必然为干部干事创业增添底气。

对受到诬告陷害干部及时、全面平冤,还清白者清白,尤其重要。但仅“还清白”是不够的,还需惩治诬陷者,做到“还清白”和“治诬陷”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则,不“治诬陷”难以真正“还清白”。诬告陷害,是有人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得到的不实信息,直接或经过个人加工后,向党组织或者纪委监委作虚假告发;或者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指使、唆使、雇佣他人、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举报。

诬告陷害者写一封告状信,即可“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对诬告陷害行为若不予以有力打击,容易导致举报反复无休。一方面,会大大占用信访举报资源,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甄别、调查成本。另一方面,让相关干部不断蒙冤受屈,致使其形象被矮化和丑化,无法有效发动群众、开展工作,会极大地挫伤相关干部的自信心、积极性。

二则,“治诬陷”有明确的法纪规定。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刑法、监察法都作出了相应处理规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治诬陷”有法律和纪律的规定,要严惩诬告陷害者,狠刹歪风邪气,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不敢、不能的浓厚氛围。

“还清白”“治诬陷”要统筹兼顾一起抓,在“还清白”的同时“治诬陷”,把二者都硬起来,才能纯洁干部队伍风气,净化从政环境,让能干事的干部不再胆战心惊,这才是对作风过硬、敢于作为、锐意进取的干部的最大关心爱护。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向秋

【责任编辑:廖逢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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