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经济的新常态也造就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和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劳动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作出了不小贡献,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根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新业态劳动者已占职工总数的21%,主要分布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务、知识技能、医疗分享等领域,这里面有货运司机、外卖人员、快递小哥、网约服务提供者等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那些虽显细碎但不可或缺的生活服务提供者。
劳动不分贵贱,只是分工不同。对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人们在享受其提供的快捷、便利、多样化的生活服务的同时,理所应当多给予他们一份尊重和关爱。譬如,为货车司机建起“司机之家”,方便“舟车劳顿”的司机们洗澡休息;炎炎夏日,为外卖人员、快递小哥建起“避暑纳凉点”;给乡村电商直播“引流”、推广,帮助他们扩大农副产品销路;为灵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法律咨询服务等等,这些看似微小的善举,体现出的却是满满的善意。
除了社会自发的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予以关注、进行扶助之外,从制度执行和民生保障层面,也应该进一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应得利益,因为新的社会形态总是伴生着亟待完善和落实的配套制度问题,重视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正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基本手段与必由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今年人社部也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
由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等特点,相关从业者的权益保障也存在一些“先天性”困难。譬如,一些农民工在包工头组织下在工地务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一些外卖小哥们从事外卖行业后存在“脱保”“断保”现象,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应有的意识还不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这类群体的聚焦也不充分。
从用工方、从业人、监管方三者的不同角度来看,首先,用工方应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规,积极主动与从业者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应有的各项权益。其次,从业人员也应当进一步增强契约意识、合同意识,依法保障自身劳动权益。再次,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并严格监督执法,提高相关用工主体违法违规的成本,补齐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短板。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涂正林(武汉东西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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