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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丁:反垄断第一案的失落与憧憬

发布时间: 2008-09-06 15:00   来源:    进入电子报

  近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第一案有了阶段性的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家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因超过诉讼时限,该院对诉案“不予受理”。周泽表示,将坚决上诉(9月5日《京华时报》
  对于满怀期待的公众与舆论而言,这不啻是当头一盆冷水,满腔热情被瞬间浇灭。自《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公众群情激荡,舆论积极参与,形成了一波民意表达的狂潮。此中的隐喻意义:之于民众自身日常体验而言,因饱受电信,铁路等等超大型垄断国企之苦,而其间所蕴含的行政垄断意味,使得民意表达包含一种指向公权的天然诉求。
  之前人们所揣测的,诸如微软等跨国巨头并没有被送上诉讼台,而“质检总局”的横空出世,使得小试牛刀的反垄断第一案,直接就指向了涉嫌行政垄断的政府管理机构,其复杂含义:诸如四家防伪企业的自不量力,强势的公权力一方(质检总局),指向行政垄断的汹涌的民意表达,夹杂在其中的司法方如何作为等等,无疑令人忧思忡忡。
  北京一中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2年)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不予受理”。而周泽表示,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但那时并没有强制性推广,直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
  之前,质检总局所强行推广的“电子监管码”遭到诸多法律人士的反对,法学专家何兵就表示,“国家机关只能制定标准,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自己创设条件。质检总局决定9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就是设定了行政许可,是不合法的,据此规定罚则的话,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显然,北京市一中院“不予受理”的依据并不充分,其在“反垄断第一案”中,所担负的角色也令人相当疑惑,面对此类涉及到“公众权利”,饱含了民众权利诉求的标本案件,其用一个并不完全充分,也不完全合理的起诉期限 “程序性”理由,予以回避,不得不说令人遗憾,其中所可能蕴藏的公权力合谋,同仇敌忾的隐性意味,也颇另公众揣测。
  质检总局的强势则是一以贯之,8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承认质检总局在中信国检股份曾按30%参股,但“既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并于今年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另据周泽透露,9月2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曾约见他时表示:周泽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客观上形成了新闻炒作”,“实际上是抹黑政府”; 而在反对甚至是起诉声中,质检总局数次直言,要将“电子监管”进行到底。
  任何法律,并不能够天然实现正义,法律制度的得到执行,法治精神的得以贯彻,其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其中所涉及到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对既有利益集团的促动,亦是应有之义。反垄断第一案中,博弈的一方,强势的质检总局,无疑也具备更强大的活动能力,而对当下国情的合理推测,其和司法机构也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博弈的另一方,四家防伪企业,其背后最主要的支撑,一是依靠《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本身的正义,另一方面,则是其诉讼涉及到“公众权利”,与民众的权利诉求吻合,可以获得民众与舆论的支持。
  如此,我们大可不必因一时的“不予受理”而灰心丧气,用持久战的方式,经过反复的博弈,推进《发垄断法》,将是反垄断第一案最有可能呈现的标本价值。拭目以待!
  搞源:荆楚网
  作者:梁丁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梁丁;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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