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末》报道,从7月12日起,凡在汉连续务工满3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年收入超过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农民工,均可办理武汉城市户口,成为武汉的“新市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和省建设厅等五家单位决定,在全省实施“迎接新市民工程”,率先在全国打破户籍门槛,彻底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入户及子女入学问题。
显然,武汉为农民工开出的落户条件之低,在全国首开先河,被《长江商报》等媒体称为“率先在全国打破户籍门槛”,而《南方周末》也有积极评价:“该举措比深圳把‘暂住证’改为‘居住证’更进一步”。
实际上,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就已经出台。《意见》提出,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意见》出台后,不少省市在原则范围内作了探索性的尝试。资料显示,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就积极响应国务院《意见》,出台了《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的意见》,其条款显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购买了成套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是重要的落户条件,“对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放宽“文化程度和居住年限的限制”。2007年,山西省允许当选“十佳”的10名农民工、获得“百优”的100名农民工落户服务地。2008年,山东首批127名获得省劳模、首届十佳农民工等称号的农民工或其配偶、子女今年就可以成为“城里人”,享受与务工地居民同样的待遇。这些案例大都“严格”遵照国务院《意见》,步子迈得很小,显得十分谨慎。比如,依据重庆现行的惯例,一旦购买了商品房,户口即可迁移,因此重庆的《意见》显得“多余”,而各省市开出的“优秀农民工”的条件对动辄几百万的庞大农民工群体而言,又有几人能及?显然,各省市针对国务院《意见》出台的“具体”《意见》,几乎是文字照搬,结合本地区实际的详细操作规则并不多见。各地区依据自己的《意见》允许极少数农民工落户如同政府“开恩”,也仿若极少数“优秀农民工”的“特权”,这些举措具有一定象征意义,而不具普遍意义。
近几年,各地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形式大于内容的举措层出不穷,农民工甚至登上两会殿堂,但户籍制度始终是横在农民工前面的高大门槛。今年两会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农民工在全国已经超过了两亿人。”田成平坦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许多迫切的要求”,比如“享受到和城镇就业的工人一样的工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方面的待遇”、“要融入城市的生活、要做当地城市的新市民”、享受同等的“政治权利”、“子女要受到良好的教育”、“在城市得到医疗”等等。田成平透露,关于放宽户籍制度的问题“有关方面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将提出逐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武汉的步子无疑迈得更大,门槛降得更低,开出的落户条件能实实在在地惠及不少农民工。这一举措既没有超越国务院的《意见》,也体现了地方的灵活与务实,值得各地借鉴,也为“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提供了参考。
稿源:荆楚网
作者:火山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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