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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晏铭:邓玉娇抗暴自卫的权利哪儿去了?

发布时间: 2009-05-19 16:01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另据了解,案发后,邓玉娇被巴东警方安排到了恩施一家医院观察——因案发后在邓的随身物品中发现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怀疑其精神方面是否有问题。在医院,邓玉娇被采取了“约束性保护”的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5月19日重庆晚报)。
  凡有“冒犯”地方官吏的,最“阴”的一招就是将“冒犯”者直接送进精神病院,这样的事例已不是什么新闻了,山东的农民孙法武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原因是到京上访,而把民女当成“精神病”将其“绑”在医院是名为“送医”到精神病院做“鉴定”。

  成都男子爬树偷窥了女邻居“一眼”被判强奸罪一年。对此,“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于此相反,地方官吏把民女都“两次按倒”在沙发之上了因啥死活就是构不成“强奸罪”了呢?!
  强梁施暴与邓玉娇抗暴、拒奸形成的关系是“小葱拌豆腐”——素来是1清2白。俗话说:“贪财好色最强梁”,巴东警方避开这一黑白分明的“施暴与抗暴”的实质要点避而不谈着实令人不可理喻,“招商办主任”们和“成都男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面前的“待遇”凭啥是“3等9级”?在同一国度里,同为女性,“女邻居”与邓玉娇各自做人的权利差距和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别怎么就是那么的大呢?
  试问:民女面临被强奸的危急时刻,邓玉娇依法拥有的抗暴、拒奸的权利哪儿去了?本案让人最为不能容忍的就是把我国刑法条款中白纸黑字的正当防卫给忽略不计掉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晏铭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黄晏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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