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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水平:假如我是邓玉娇的律师

发布时间: 2009-05-27 16:09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邓玉娇原代理律师被更换后,向媒体再曝《控告书》中所谓的邓玉娇案详细细节。(5月26日《广州日报》)
  此前,邓玉娇原代理律师还告知媒体,“邓自称被强奸”,“案件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要求鉴定邓玉娇案发当天其内衣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而内衣内裤却被邓母清洗。这是不是意在制造和诱导强奸的成立,却因“证据”人为破毁来制造悬案或转移视线呢?
  更早一点,邓玉娇原代理律师在结束与邓的第一次会谈后声称,“她(邓玉娇)逻辑清楚,一点也看不出有精神异常”,并在媒体面前“抱头痛哭”。显然,律师是针对事前公安机关让邓玉娇到精神病医院观察和等待鉴定,而提出的质疑和正面回应。
  诚然,原代理律师有意将邓玉娇案往强奸防卫上引导,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以正当防卫免于刑事责任。其初衷是好的,但手法过于业余,想法过于理想主义,让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实则对邓不利。
  邓玉娇需要的是理性的法律援助,道德审判救不了邓玉娇。假如我是邓玉娇的律师,我会如何为邓玉娇寻找有力证据,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开脱,尽可能地减轻刑事责任呢?
  我会顺着邓玉娇“抑郁症”的线索找寻证据。基于邓玉娇随身携带抑郁症药物是事实,在案发当时外部环境的刺激下,导致情绪失控,亦或是引发突发性精神病,遂有了冲动的刀刺行为。这是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一个有利前提,然而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却被原代理律师无情地坚决地否决了。他们事后的“抱头痛哭”是一种过错反思吗?
  我会盯着邓玉娇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进行申辩。一个基本的常识是,犯罪后投案自首,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媒体报道来看,邓玉娇主动电话报警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有着较为明显的自首情节。事实上,巴东警方已依据邓玉娇新代理律师提出的申请,判定邓玉娇有自动投案情节,依法审查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5月26日长江巴东网)
  我会以律师应有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正确行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接着找寻案发当天的真相,揭露强权者的丑恶,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给邓玉娇一个公正,还公众一个真相。
  对于邓玉娇律师的表现,法律人自有专业的是非判断。作为一般的公众,我们除了同情邓玉娇,表达愤怒之外,还需要一些理性。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付水平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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