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公益性庆典和外事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6月2日《人民日报》)
虽然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早已明令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奠基之类的商业性活动,但是近年来类似的新闻仍然不断的见诸报端。2006年9月,江苏省如东县名中小学生被拉到该县某开工典礼现场,为制造喜庆气氛而吹吹打打;2008年2月,四川某校20多名女生穿着夏装为学校的活动站在室外迎接嘉宾……组织学生参加这种庆典已经成为了一些商家和地方政府习惯性的动作。
首先,这种大型活动的组织、彩排将大量占用学生的学习和课余时间,使得孩子们不仅不能学好,也不能休息好,同时学校的工作、教学计划势必也将被活动所打乱,从而影响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孩子们学到的东西自然也大打折扣。
其次,不少媒体此前都有报道过,很多中小学生在参加这种庆典活动时不仅是长时间的站立,甚至于还要在烈日、大雨或者雪中站立,这无论对于中小学生的心理还是生理都是严重的摧残。
再次,绝大多数的这种庆典活动要么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与商家进行的有偿的商业活动,学生成为创收的工具;要么是政府部门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无论哪一点,都使得孩子们过早的参与到了成人世界的游戏规则里面,对于孩子的成长是存在很大弊端的。
所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此次禁止学生参加这种剪彩、奠基活动无疑将有益于孩子们的成长,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是一个好事。
但是,还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在《草案》中,“公益性庆典和外事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无疑是留下了一个口子。很多的庆典活动正是行政命令下强制参加,有了这个口子,这些行政命令下强制参加的活动似乎并不会收到什么影响,一些商业性的活动也会钻这个空子。
总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此次的修改是立法者的一个进步,它更体现出我们的立法者以人为本的观念以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只有坚定将这条规定执行下去,才能真正的保护孩子们。
稿源:荆楚网
作者: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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