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拟限制每天电视剧播出集数,晚间时段(18点到凌晨1点)同一部电视剧播出不得超过3集,白天时段同一部电视剧播出不得超过6集,每天电视剧播出量不得超过卫视总节目量的45%等。(7月29日《京华时报》)
禁方言、禁港台腔、紧外国动画、禁选秀……如今连普通的电视剧也要限播,看来广电总局真的把整个文化娱乐市场当成了自己的后花园,禁了这个限那个。而在这禁与限之中,文化市场被强硬的行政手段所扭曲,公正的自由选择文化的权利亦成为一纸空谈。
的确,一些电视台为追逐收视率每天播放十几集的电视剧,但是其合理性应该由市场来判断,也就是通过公众的选择来判断,而不是由广电总局下令限制其播放。收视率高,证明这种播出方式是被公众所选择的;收视率低,不需要广电总局,电视台也会自行的调整。而电视剧限播令的出现,则极有可能打破这种平衡,使得公众文化选择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广电总局在制订此类规定时,应该考虑到,是否可能会影响到公众的文化自由选择以及需求,过度的行政干预不利于公众正当权益的实现。
回想起来,之前广电总局出台的种种禁播令,直到现在对于电视剧的限播令,其方法与手段如出一辙,即不考虑公众选择与文化市场需求,单刀直入,以强硬的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即便是电视荧屏如广电总局所设想的一般,但是文化市场的自由法则已被行政权力破坏的消失殆尽,公众的自由选择权利更是被侵害的体无完肤。
纵观中国历史,那些创造出灿烂文化高峰的年代,无一不是文化氛围宽松、自由的年代,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唐诗宋词莫不如此;而至明清,那个以禁锢为主要手段的年代,文化无疑一片死寂,更不要说创造什么成果了。两相比较,孰优孰劣,一目了然,更值得我们引以为鉴。
文化市场的自由一再被行政手段所扭曲,更被扭曲的则是公众对文化选择的权利。
稿源:荆楚网
作者: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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