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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想斌:法律的地盘怎能让法院的习惯做主?

发布时间: 2009-07-02 17:12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6月中旬,枣阳业主杨燕林拍录法院执法被拘,杨要求法院解释,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7月2日《广州日报》)
  法院用自己的习惯,把拍摄法院执法的业主杨燕林刑拘了,社会的质疑也产生了:公共场所怎么就拍不得法院的执法?枣阳市法院院长说,“我可以摄你,但你不能摄我”,法律没规定,但法院有习惯。于是乎,事件本身立即从私人领域升级进入公共视野。一场法院的天职与保护公民权利的讨论也随即在网上网下展开了。
  作为公民,对于法律的概念已经从“法无规定便为禁止”发展到了“法不禁止即为许可”。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对于法院执法行为不能拍摄,那么杨燕林的行为就构不成妨碍法院执法。这种论断不仅从技术上可以得到证明,因为执法者没有事先告知,现场也没有拉警界线,而且连法院院长对于妨碍执法的解释也能说明,院长的解释是:应该有暴力行为,或者肢体的强行阻拦,或者用言语蛊惑以及威胁。
  但是问题在于证明的往往只是“后来的故事。”法律的习惯也是,普通民众在公共场所进行拍摄,且非涉及国家机密,均不受到法律的禁止。但是法律虽有自己的习惯,但面对法院的习惯,似乎效应只能靠后。杨燕林依旧被法院的习惯给“依法”拘留了。
  法院的天职本来就是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民的权利,但是公民权利的侵犯,总是在法院的习惯之下进行,而在此过程中法律的习惯却荡然无存。于是问题也就产生了,是什么让法律的“地盘”由法院的习惯来做主的?
  回答这一问题,其实还得从法院的习惯来说。在司法尚未独立,公民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法院会出现两种习惯,一种是“依法”的习惯,另一种是看似“依法”的习惯。这两种习惯都是为了给经常践踏公民权利的公权力助阵,只是区别在于“依法”的习惯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给与法院酌情处理的原则下进行,而看似“依法”的习惯,则是完全抛弃法律的准绳,以法院人员的个人意见代替法律成为另一种习惯。当然相比二者,前一种习惯的危害性无形却有巨大,后者虽然没有动用法律制度但也显得肆无忌惮,很低级却又把法院潜在的习惯彰显无遗。
  当然如果将这个问题深化,无疑又会指向制度。但凡事不能都责怪制度,公民的权利被法院习惯所伤,法律的地盘由法院的习惯做主,当然与制度撇不开关系。但这些问题的具体答疑,我们可以从法院人员处责问,毕竟制度的执行都是由人来完成,同样事件发生进入公共事业的目前只在枣阳一地。
  所以,不妨让法院人员先来回答:法院做出了什么样的“民事裁定”,要动用公安、城管等公权部门百号人?毕竟引发后来故事的是法院联合公权部门去为一家开发商的开工而去。公权部门的助威,背后存在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信息总是要公开的,就像纸里氏是包不住火那样,能否请法院再一次习惯性的回答一下?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想斌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马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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