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具尸体可以作为商品摆出来讨价还价的时候,人的生命是如此的廉价,人的品格是如此的低下。最近从省外一家媒体看到一张关于荆州大学生救人溺亡事件的照片,英雄的遗体,就像是一条刚打捞上的鱼,被人以绳子吊着,浮在船底,渔民站在船头手牵绑尸绳,讨价还价着捞尸的费用。
荆州大学生救人溺亡事件刚刚发生的时候,就曾有当事人在网上发过内幕帖,指出在英雄光辉事迹的背后,曾有过附近渔民的见死不救并坐地起价、相关部门不作为的行为。当时我曾想过把这个帖转发,结果一个朋友阻止了,他说,现在宣传口径不明,建议你不要发,影响不好。我一想,也是,现在宣传部门、媒体都很兴奋于大学生“群体英雄”的涌现,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宣传热潮,这个时候,怎么能容许不利于和谐、不利于稳定的其它声音出现?
从执政思维来讲,政府宣传部门希望的是最好永远只有正面新闻,没有负面新闻,如果发生了“不利于和谐、不利于稳定”的事情,要么不准报道,要么换个角度,挑好的方面报道,否则会影响当地或当地政府的形像乃至政绩。但信息的传播是平衡的,当地的媒体在当地宣传主管部门的压制下报道不了当地的负面新闻,可外地的媒体自然不受管,于是就造成了一种异地媒体监督独特现像,举个例:假如湖北省内出了什么丑事,省内出于形像考虑、政绩考虑等因素是不让报的,但湖南的媒体马上就曝了出来——反正不是本省的事,咱当然不能放过这个爆炸性新闻;不久,湖南省内也出了一件丑事,湖南的媒体自然沉默,这下轮到湖北的媒体闹腾了,上次你不是得瑟么?行,爷这次也来给你曝曝!
所以没过两天,内幕最先被外省媒体曝了出来,本省媒体不得不无奈跟进,再通过网络一传播,地球人都知道了渔民见死不救并坐地起价、相关部门不作为的事情,又往里挖深一点,得,原来当地因为相关部门不作为,放弃了对长江水域的安全管理职责,民间已经形成了一个捞尸的产业经济,并且被人给长期垄断,说白了,就是活的咱不救,死的捞了赚钱,标准是白天一万二,晚上一万八,乖乖,这钱可好赚!据内情人透露,这次因为死的是大学生才扯出了这么多不为人知的东西,其实长江里每年死的人不少,依靠捞尸而赚钱的事从来就没人管过,以致于很多人都对生命的存在感到麻木。
说到这,有几个思考点:
据说,我们国家法律中有这么一条见义勇为不作为罪,但我翻遍刑法,并没有找到。从主观上说,我是希望有这么一条罪的,但客观上说不具备操作性,因为很难做出界定。比如,有人落水了,有数人围观,如何认定哪些人有能力营救而不作为,哪些人又确实无能力从事营救行为?如何界定围观的范围?
见义勇为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行为,我们应该如何进行鼓励?个人认为,其它不说,起码不应该鼓励不具备见义勇为能力的人去从事该行为。过去我们宣传的11岁赖宁勇救山火、少年勇斗歹徒、青年跳入洪水抢救国家财产(一根木材)是极为不合理的,一种漠视个人生命的误导。见义勇为行为在我们的宣传中,一度承担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能,彰显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管理盲点。我们宣传鼓励的应该是人与人之间能力之内的援助行为,让社会充满关爱,而不是盲目的、缺乏自保和营救能力的见义勇为。
荆州大学生救人溺亡事件是一种无奈下的自发行为,“群体英雄”中大部分人并不会水,但因为相关职能部门预警营救机制的缺失,事发当场的大学生们想出了以结成人链的方式自发救人,这是当时最无奈也相对最合理的救人方式,但同时也因为能力的缺失而注定了悲剧。我所奇怪的是,注重术业有专攻的大学往往耗费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去学马哲、毛论等所谓的公共课,为什么不能从中间挤出一些课时,加入一些自救、应急知识与技能之类的公共课?汶川地震中,也曾出现过有些学校不损一人的奇迹,除了建筑质量过关因素之外,也与个别学校注重应急演习教育有关。
长江水域每年淹死的人不计其数,按说在这儿挂了号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也不少,咋就没有一个预警营救机制,或者说有这个机制而没有执行?否则,为什么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小孩可以轻易地去长江游泳,遇险没有快速营救机制,溺亡没有官方的打捞行为,从而突出了渔民的冷漠与势利,从而让民间的捞尸产业经济形成气候?
可惜的是,在宣传中,我们往往更注重英雄的事迹,而忽略对生命的思考与重视。仅说落水救人这个现像,结局往往是一命换一命或数命换一命,救人者与被救者同时生存下来的机率相当小。那么,我们在褒扬、弘扬救人者英雄事迹的同时,国家宣传机器是否思考过,英雄为什么总是“牺牲”的?英雄的悲剧是谁注定的?出于种种如维护稳定、宣扬政绩的考虑,我们会为逝去的英雄大吹赞歌,一系列的表彰与奖励接撞而至,但热闹过后,是否有相关部门的反省与负责,是否有相关管理机制的完善与改进?
稿源:荆楚网
作者:小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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