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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飞狐:“打错门”中被遗忘的三条警规

发布时间: 2010-07-26 07:5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7月20日,武昌公安分局宣布处理决定,对殴打陈玉莲涉案民警肖邦明记大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对郑志强、蒲全鸿两人给予记过处分。
  “打错门”事件,不仅给湖北警方抹了黑,而且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7月21日,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对陈玉莲被打事件做出批示:“民警粗暴执勤,殴打群众,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认真总结教训,举一反三。”(人民网)7月23日,湖北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政法公安干警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各级政法公安机关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网站,接受群众监督。
  陈玉莲是湖北一厅官的妻子,是干部家属。从陈玉莲被打及该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的所作所为看,陈玉莲也是一名普通群众。所谓打错门,笔者认为不是因为陈玉莲是厅官的妻子而被“打错了”,而是陈玉莲作为一名普通群众的一员,被“打错了”。时至今日全面反思之际,人们不仅要问:“打错门”的教训有多深刻呢?如何举一反三?
  笔者认为,打错门的深刻教训,在于涉案警察及当地警方无视《警察法》的规定。
  《警察法》第20条规定,警察应该“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如果陈玉莲被打案涉案警察能够牢记第20条警规,陈玉莲案就不可能发生。但是,《警察法》的这些规定,在涉案警察眼中,可能就只是摆设而已,以至于执法违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因此,湖北省政法委、省公安厅关于“提高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做到文明执法”的要求,并非空话套话。
  《警察法》第22条规定,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采取暴力手段制止犯罪,是警察应尽的职责。但是,对于普通民众,对于正当反映个人诉求的百姓,是不允许采取暴力手段的。第22条警规的意义就在于此。而在“打错门”事件中的涉案警察,恰恰就违背了第22条警规。“打错门”事件涉案警察被处分,应该在所有警方起到警示、威慑作用。以后再有类似事件,警察们必然会想到肖邦明。想到肖邦明,自然就想到了第22条“警规”
  《警察法》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虽然陈玉莲系湖北厅官妻子,但是,“打错门”事件走进公众视野,实际上是因为“网友曝”。而且从事件发生到“网友曝”的近一个月时间里,“打错门”事件基本上没有什么进展。从这个意义上看,陈玉莲虽然系厅官之妻,但是没有厅官之味。因此陈玉莲也只能视作一名普通群众。7月中旬该事件被曝光以后,民众才看到了有关方面加快处理涉案警察的速度。
  法律面前能否人人平等,事关公平和正义。“打错门”事件发生后,有关方面不是积极依法处理涉案警察,却一再以内部协调的方式处理该事件,并爆出“打错了”的声音,不得不令民众十分愤怒。一方面,民众看到有关方面在信息时代对《警察法》第46条的麻木。“网友曝”是信息时代群众监督的主要方式,因此,《警察法》第46条在这个时代已经处于非常活跃的状态。稍不留神,《警察法》第46条就会在互联网上被激活。另一方面,民众看到有关方面对《警察法》第46条的漠视,硬是等到“网友曝”之后,才对涉案警察进行处理,难免有护短、手软之嫌。或许因为如此,湖北省政法委、省公安厅在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再一次大张旗鼓的要求公布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就不仅仅只是表面文章。在深刻吸取教训之时,此举意在警示湖北警察管理机关:在互联网时代,《警察法》第46条并非强势群体摆的一个姿势,而是必须认真面对现实问题。唯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才能真正带好警察队伍。
  稿源:荆楚网
  作者:雪山飞狐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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