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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交警抓贼是不只是道德责任

发布时间: 2009-06-08 08:5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广州林女士街头等红灯包被抢,求助执勤交警却屡屡被拒,致使窃贼在交警面前逃走。交警对自己的行为解释为“我是交警,如果他有刀我怎么办?”(6月7日《南国都市报》)
  笔者不知道,身高180厘米的交警同志拒绝一名柔弱女士的求助,不敢面对身高不足170厘米窃贼,到底是畏惧窃贼的嚣张气焰,还是明哲保身、另有隐情?面对歹徒,群众不敢出面制止,都会遭到舆论与良心的谴责。而交警眼睁睁看着窃贼逃走,受害人漠然离场。良心上难道没有一点触动?交警拒绝抓贼不仅让被抢女士失望,也令周围群众寒心。
  从法律的角度讲,警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职业,身份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公众。警察的职责就是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对警察职责早就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对普通公众而言,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责任,对警察而言,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穿着制服的交警尽管不是110民警,但他的身份还是警察。仍然对市民求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如有警官所言:“什么交警不交警,只要你穿着警服,即使他有枪你也要上!”就在犯罪现场的交警以“如果贼有刀”为由,拒绝履行职责,我看就是不作为。
  笔者注意到,接到林女士投诉以后,广州警方已成立专责小组调查“交警拒绝抓贼”之事。此事得到公正处理,警察职业精神与公信形象能否重新站立,我们拭目以待。
  稿源:长江日报
  作者:胡艺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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